房静:
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2023年10月2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公天行罚决字〔2023〕316721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期间,本府发现你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已变更为刑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并于2023年11月30日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天河府行复〔2023〕1010号)。
因本府复议机构此前已根据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明确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向你邮寄《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但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且未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领取上述《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可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联系电话:020-38805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