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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4〕86号

发表时间:2024-02-27 09:33:31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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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4〕86号


申请人:孙某利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月19日通过广州12345平台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2024年1月19日通过广州12345平台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违法。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年4月、5月、7月投诉、10月信访,向被申请人反映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虚假宣传的情况,并于10月信访提供了相关材料。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3日受理后,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虚假宣传两个问题只回应了其中一个。两个问题为:1.被举报人在宣传其换电柜时称其换电柜“广州地区全覆盖”;2.被举报人在对其电动车的电池能跑多少公里进行了无根据的夸大宣传,称大电池一次换电可跑100公里,小电池一次换电最少能跑50公里。申请人购买的是小电池套餐,79元/月,20次换电。

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回复了第一个问题称“没看到”;对于第二个问题,工作人员在没有让被举报人提供过实验数据时,主动为被举报人辩解,称那是他们的实验数据,申请人随即追问被举报人是否提供了实验数据,其回复称没有。申请人继续追问,既然没有实验数据,其为何肯定的说他们进行了实验,是根据实验数据写的宣传?其回复称被申请人会找被举报人提供的,但是也不对外公开的,也不能给申请人。申请人对其表示请被申请人按规定处理,申请人等结果。后经过一再等待,申请人于2024年1月19日收到了被申请人的回复,内容是“现场未发现有充足证据证明其虚假宣传,因被举报人虚假宣传证据不足,暂不予立案”,只字未提被举报人是否有实验数据。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是对申请人重复举报的处理,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3日向广州市信访局投诉举报,反映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9日在被举报人处消费278元购买了79元/月电动车换电套餐,但在使用中发现电池达不到宣传的续航,以及换电站没有实现宣传的广州城区全覆盖。申请人主要诉求为查处被举报人虚假宣传,要求被举报人退回套餐使用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三倍赔偿,支付打车取电池的往返费用100.98元。经现场核查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3日对该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11月14日14:37致电申请人告知处理结果,并于11月23日作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孙某利反映事项的处理意见书》(穗天市监告〔2023〕3955号),通过短信及EMS邮寄方式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及终止调解决定。申请人所反映的虚假宣传事项已经过被申请人调查处理,并作出相应答复。现申请人就同一事实、理由再次向被申请人投诉,要求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人的虚假宣传问题,属于就已经处理过的投诉举报诉求再次变相提出举报,属于重复举报,且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重复举报的处理结果,未对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依法应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被申请人负有处理涉案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具有核查、处理涉案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三、被申请人处理涉案举报事项的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4日、11月23日已就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涉嫌虚假宣传问题进行过核查并依法作出答复,现申请人就同一事实和诉求再次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对案件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四、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举报事项,于12月6日和12月20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办案期限。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8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申请人于2024年1月11日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反馈,对承办单位回复情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不满意。随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9日通过短信再次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并办结该投诉单。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正当。

本府查明:

2023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的申请人投诉工单。申请人反映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4日致电其称没有发现被举报人的违法宣传行为。申请人提交材料内被举报人宣传为:在每个租借点广告均显示,100公里跑全程,被申请人回拨称为试验数据,申请人咨询被举报人是否有提供试验数据,是否有真实进行该试验后才提供数据,被申请人却称不知道,还让申请人进行诉讼且不要再找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显渎职违法。被申请人也承认被举报人没有提供任何试验数据支持,却是属于虚假宣传行为。申请人要求被举报人提供支持数据,被申请人经办人员也承诺会处理,让申请人放心。但被申请人没有要求被举报人提供数据,就直接通过政务中心短信回复申请人,其回复结果与事实完全不符,申请人至今从未与被举报人沟通退79元的问题,且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的核心问题为“虚假宣传”,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认定虚假宣传问题,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存在包庇被举报人,在被举报人还未提供试验数据的前提下,就为被举报人找理由开脱。

2023年12月6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延长案件核查期限十五个工作日。同日,本府向申请人发送短信,告知其工单因“由于该工单情况比较复杂,相关职能部门仍需进一步调处,现申请延期处理”,需延期到2023年12月22日才能办理完毕,请申请人耐心等待。2023年12月20日,本府向申请人发送短信,告知其工单因“由于该工单情况比较复杂,相关职能部门仍需进一步调处,现申请延期处理”,需延期到2024年1月8日才能办理完毕,请申请人耐心等待。

2024年1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短信,内容为:工单具体处理情况如下:被申请人在2023年7月20日已收到申请人该举报,且已经于2023年8月9日已调查完毕,已依照本部门职能相关规定告知申请人结果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经核实已依法依规办理,不存在效能问题,谢谢申请人的监督。2024年1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短信,内容为:工单具体处理情况如下:被申请人在2023年10月23日已收到申请人在广州市信访局转发的信访,且已经于2023年11月14日已调查并调解完毕,已依照本部门职能相关规定告知申请人结果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被申请人已依法依规办理,不存在效能问题,谢谢申请人的监督。因申请人反馈对被申请人回复情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不满意,广州12345热线中心要求被申请人跟进处理。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9日在广州12345平台对申请人投诉工单进行重新办理,办理结果为:申请人反映的行政作风类事项已收悉,经核实已依法依规办理,不存在效能问题,谢谢申请人的监督。经再次核实,现场未发现有充足证据证明其虚假宣传,因被举报人虚假宣传证据不足,暂不予立案。如申请人有进一步的证据,请及时提供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将及时跟进处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月8日作出的回复,于2024年1月1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1月12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书面通知,本府于2024年1月22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月19日通过广州12345平台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违法。

另查明,申请人曾于2023年10月23日向广州市信访局进行信访,反映其于2022年12月29日在被举报人处消费278元购买了79元/月电动车换电套餐,但在使用中发现电池达不到宣传的续航,以及换电站没有实现宣传的广州城区全覆盖。申请人主要诉求为:查处被举报人虚假宣传,要求被举报人退回套餐使用费,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支付打车取电池的往返费用100.98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显示,被举报人宣传单载明“岑村已建成8个集中换电站,长湴村、柯木塱、渔沙坦等陆续建站,天河区即将全覆盖”,被举报人换电柜载明“某某换电48V50AH,一次换电续航100公里”。2023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短信告知申请人对其信访件决定予以受理。同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现场检查,被举报人主要销售电动车电池租赁业务,现场发现被举报人海报及充电柜上标明“一次换电续航100公里跑全城”等字眼,根据换电柜的显示栏显示,部分电池处于未充满状态。被举报人出具《情况说明》,载明:依据50安培(Ah)的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理论上可以行驶多少公里,计算方法:在48V的电压下,国标车时速25码,国标车电机400W,那么:1.匀速平均电流=功率/电压=400W/48V≈8.33A;2.行驶时间=电池容量/平均电流=50AH/8.33A≈6小时;3.按时速25公里每小时计算,理论行驶里程=6*25=150公里。当电动自行车电机输出扭矩增大,功率就加大,此时行驶里程就要少,根据环境、温度、负载重量、路况、电池电量是否100%满电等情况存在差异。

2023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2023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孙某利反映事项的处理意见书》(穗天市监告〔2023〕3955号),答复内容为:经检查,现场未发现有充足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虚假宣传情况,因被举报人虚假宣传证据不足,被申请人暂不予立案。如申请人有进一步的证据,请及时提供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将及时跟进处理。经调解,被举报人同意退回一个月的电动车换电套餐费用(79元)给申请人,但不同意申请人要求的三倍赔偿和打车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鉴于双方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建议申请人通过民事法律途径解决相关纠纷。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4日14:37致电申请人告知处理结果。上述文书于同日邮寄给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7日被退回至被申请人处。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有关其辖内企业的举报具有处理的法定职权。

根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内容,申请人实际是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被举报人涉嫌虚假宣传电池续航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故本府仅对该举报事项予以审查。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涉案举报线索后开展核查,被举报人虽能提供《情况说明》回应50安培(Ah)的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理论上行驶里程为150公里,但未提供相应实验数据支撑,亦未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宣传“一次换电续航100公里”的数据真实性与准确性,被申请人未经充分核实即认定被举报人涉嫌虚假宣传证据不足,并据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月19日通过广州12345平台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对申请人举报被举报人虚假宣传电池续航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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