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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3〕47号

发表时间:2023-05-07 10:52:26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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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3〕47号


申请人:赵某辉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以挂号信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投诉举报广州某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5日签收上述材料。截至2023年1月6日,申请人尚未收到关于其投诉事项的回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涉案投诉事项。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申请人投诉举报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依法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范围。

被申请人收到涉案投诉举报后,经核实,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认为涉案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电话方式对申请人进行回复,认定事实准确、处理适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答复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线索,于11月21日对被举报人进行核查,同日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11月28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上述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履行法定职责。

三、申请人的举报不符合举报奖励条件,被申请人已依法处理申请人的举报奖励请求

本案中,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存在未经其本人同意向其发送营销广告短信、隐瞒广告内容真实性、未经其同意收集、获取、使用其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经核查后决定不予立案。因此,申请人的举报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举报奖励条件,被申请人已依法处理申请人的举报奖励请求。

四、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并无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举报事项并无法定职责,被申请人电话回复申请人案件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对申请人未创设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且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答复与申请人不具有任何经济或人身上的利益,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11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人反映其156****0311的手机号码于11月1日收到1068***54271575008发送的商业性短信息,具体内容为:【医疗保险】通知:尾号0311用户最高68000元重疾保障已到!不激活自动作废,戳k9j.cn/jycztP确认!敬请谅解,退回T。经核查,码号1068***5使用单位为被举报人。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未经其同意收集、获取、使用其个人信息并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被举报人并奖励申请人,责令被举报人向申请人赔偿20000元。

2022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现场核查。被申请人根据其核查情况,于2022年11月2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11月28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及理由。被申请人在上述回复中并未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回应。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事项告知是否受理,属于行政不作为,于2023年1月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1月10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及其辖内企业的投诉举报,有作出处理并答复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但从其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来看,申请人仅是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涉案投诉事项不服,故本案仅就涉案投诉事项的处理进行审查。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其于2022年11月5日收到涉案投诉后,未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程序违法,且被申请人在答复中亦未对涉案投诉事项予以回应,责令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重新作出处理。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投诉事项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对申请人投诉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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