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长者助手 繁体版 英文版 EN 登 录 网站支持IPV6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复议专栏

天河府行复〔2023〕51号

发表时间:2023-05-06 11:38:37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A+ A+ A+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3〕51号


申请人:RS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613号

法定代表人:焦志伟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月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确实按时办理了签证续签手续,但因当时广州疫情加重,天河区政府办公室即将关闭,加上申请人没有工作,且要照顾两个女儿不能出门。申请人家庭只有妻子在工作,家中只有一份收入,申请人很难承担罚款五千元的处罚,希望能将罚款金额降低。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

2022年12月5日12时许,被申请人在工作中发现,居住在广州市天河区河水西街*号的加拿大籍申请人,逾期未办理居留签证。后被申请人将申请人传唤到派出所进行询问调查。经审查,申请人于2019年5月21日入境,最新签证有效期至202211月9日,截至2022年12月5日申请人到公安机关备案之日起,已在华逾期居留了26天。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居留。

2023年1月4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自由裁量适当

被申请人在办理本案件过程中,依法受理案件、履行传唤、询问、通知家属等程序,同时为申请人提供翻译,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申请人的陈述与申辩,充分保障了申请人应有的权利。鉴于申请人在华非法居留的时间已达26天,违法情节严重,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已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对申请人从轻处罚,程序合法,自由裁量适当。至于申请人辩称的其签证过期系因广州疫情严重,且天河区政务服务中心暂停办公。申请人并未预留足够的时间提前办理签证业务,亦未前往其他区的办证中心办理签证,申请人系因自身未备齐签证材料导致签证过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自由裁量适当,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2年12月5日,被申请人在工作中发现居住在广州市天河区河水西街*号的加拿大籍申请人存在逾期未办理居留签证的情况,涉嫌非法居留。

2023年1月3日,申请人经传唤,在翻译人员的陪同下接受被申请人询问调查时称:其入境时持加拿大普通护照(旧护照),五年前从越南入境中国,最后一次入境记录为2019年5月21日,所持签证是Q2类签证,新护照有效期至2030年9月3日。2022年11月8日,申请人网上预约11月11日办理签证,因疫情原因,天河区政务中心停止签证办理,申请人以为其他办证中心均关闭,故未再前往其他办证中心办理签证。2022年11月25日,申请人再次预约了办理签证,因未拿到其妻子的户口本,无法办理签证。申请人承认未办理签证并非因疫情封控导致,而是因其一直未备齐签证所需要的材料。经被申请人查明,申请人于2019年5月21日入境,签证有效期至2022年11月9日。

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认定截至2022年12月5日被申请人备案之日起,申请人已在华逾期居留了26日,构成非法居留,于2023年1月3日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2023年1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居留:(一)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停留居留的。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有权对违反出境入境规定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5日在工作中发现申请人存在逾期未办理居留签证的情况经被申请人查明,申请人的签证停留有效期至2022年11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超过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且未申请延长签证停留期限已构成非法居留,截至2022年12月5日已在华逾期居留了26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鉴于申请人初次违反出境入境管理,且能如实供述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已是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对申请人从轻处罚,自由裁量适当。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传唤、询问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了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提出因疫情情况且天河区政务服务中心关闭导致未能及时办理签证的主张。经核,申请人并未预留足够的时间提前办理签证业务,且根据申请人的询问笔录,申请人承认未办理签证并非因疫情封控导致,而是因其一直未备齐签证所需要的材料。故对于此主张,本府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自由裁量适当。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手机版
粤商通
穗好办
  • 天河政府网
  • 广州天河发布微博
  • 广州天河发布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