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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3〕61号

发表时间:2023-05-13 11:52:57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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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3〕61号


申请人:牛某秀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3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法定代表人:董彬    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重新核定申请人的基本养老金待遇。

申请人称: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规定,补缴年限的指数计算公式:补缴年限的指数=补缴时计征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被申请人未按规定核定计算申请人的缴费指数,导致申请人的缴费指数过低,未达到基本养老保障。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副本后,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补缴年限的指数计算公式中,“补缴时计征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是实际补缴应参未参期间平均缴费工资,即申请人2003年-2010年期间的平均工资。“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应为实际补缴年限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申请人补缴的2003年-2010年各年度的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申请人补缴时并未按照2021年缴费工资计征补缴,被申请人统一按照2021年度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补缴年限指数不合法、不合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基本情况

经查广东省集中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门户系统:牛某秀(即申请人),女,1972年10月23日出生。2003年7月至2022年10月,申请人在广州市天河区沙河某舞蹈用品店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2003年7月至2010年8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于2021年11月补缴到账,2015年1月至2022年10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正常缴费到账。

申请人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180月,2022年11月暂停缴费,2022年12月办理了月定期养老待遇申领(退休待遇),首月领取待遇金额为1023.67元。

二、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符合相关规定

96号文附件2《相关参数的计算办法》第二点第(四)项规定:补缴应参保未参保期间或中断缴费期间所欠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限的指数计算公式:补缴年限的指数=补缴时计征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46号)规定,“各省2021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原则上根据2020年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2号)规定,“2020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7647元。”

广州市天河区沙河某舞蹈用品店为申请人办理养老保险补缴的时间为2021年11月,所对应的“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应为2020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7647元。

在月定期养老待遇办理过程中,需对正常核定养老保险缴费和补缴的养老保险缴费分别计算指数。被申请人在计算申请人补缴部分的缴费指数时,以2020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647元作为“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符合96号文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1年9月26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申请人与广州市天河区沙河某舞蹈用品店于2003年7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10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经核查同意广州市天河区沙河某舞蹈用品店为申请人补缴2003年7月至2010年8月的社会保险费41159.28元,其中养老保险补缴23620.40元。

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3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月定期养老待遇核定申请。经查,申请人于2003年7月至2022年10月在广州市天河区沙河某舞蹈用品店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2003年7月至2010年8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于2021年11月补缴到账,2015年1月至2022年10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正常缴费到账。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实际缴费指数明细(月定期),申请人补缴部分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647元。

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基本养老金核定表》,经核定,申请人基本养老金为1023.67元,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自2022年11月开始。其中,基本养老金计算参数部分载明申请人累计缴费年限为180月,实际缴费指数和为65.574,平均指数为0.3643。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行系统管理。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资格审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县级(县级市、区,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征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和本地区金融机构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组织开展乡镇(街道)事务所工作人员和金融机构代办人员培训和监督考核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附件2《相关参数的计算办法》第二点第(四)项规定:补缴年限的指数计算。补缴应参保未参保期间或中断缴费期间所欠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限的指数计算公式:补缴年限的指数=补缴时计征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结果大于3.0的取3.0。《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2号)规定,2020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7647元。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天河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天河区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核定与支付,有权对天河区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进行核定。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补缴年限指数计算公式中“补缴时计征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和“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理解。本案中,申请人办理养老保险补缴的时间为2021年11月,故被申请人在计算申请人补缴部分的缴费指数时,以2021年补缴时计征的2003年-2010年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作为“补缴时计征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以2020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7647元作为“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符合粤府〔2006〕96号文件规定,其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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