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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3〕93号

发表时间:2023-05-28 14:58:50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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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3〕93号


申请人:董某建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石牌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中路152号天逸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刘励枫     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2月19日作出的《关于某苑业主大会相关异议的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2年9月30日,广州市天河区某苑小区(以下简称涉案小区)业主委员会发出《关于业主委员会换届委员候选人的公示》,向小区业主公示了葛某、张某东、彭某骥、温某华、N***B***、田某、孙某锁、叶某党、谢某君等九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信息。2022年10月12日,涉案小区业主委员会发出《关于广州市天河区某苑召开2022年业主大会 的通知》,决定于2022年10月31日至11月29日期间召开小区2022年业主大会,使用电子投票和书面投票形式进行表决,表决议题包括:1.《广州市天河区某苑议事规则》;2.选举第四届广州市天河区某苑业主委员会委员(参选人9人);3.是否同意以公示的服务合同续聘广东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4.如不续聘是否同意业主委员会按公式的选聘方案选出2-3家候选物业公司提交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表决选聘新物业公司;5.涉案小区共有资金的使用预算。

申请人为涉案小区业主,其于2022年12月13日和12月15日分别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2022年广州天河区某苑业主大会违规召开和大会结果异议书》和《关于2022年广州天河区某苑业主大会违规召开和大会结果异议书-补充资料》,主要反映涉案小区2022年召开业主大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流程召开,表决过程存在非法使用业主共有资金购买礼品进行贿票、买票行为,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存疑等问题,并提出由被申请人履行监督职责,对上述情形开展调查、核实,提供“通过其他方式录入”投票记录的证据和凭证,组织对涉案小区共有资金进行审计等诉求。

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3日以其内设机构城市管理办公室名义向涉案小区业主委员会发出《询问调查函》,要求涉案小区业主委员会及时处理业主异议并回复被申请人。2022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前往涉案小区业主委员会处,并查阅了《广州市天河区某苑2022年业主大会礼品签收表》。

另查明,申请人曾于2022年10月8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有关涉案小区业主大会的异议书,被申请人针对该异议书已于2022年10月12日作出《关于异议书的回复》,其中已对组织对小区业主共有资金进行审计的问题进作出相应答复。

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调查情况,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不属实,并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关于某苑业主大会相关异议的回复》,将申请人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告知,同时告知申请人关于小区业主共有资金审计问题此前已在《关于异议书的回复》作出答复。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某苑业主大会相关异议的回复》,于2023年2月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提供关于某苑业主大会召开、贿票、投票结果审核的相关资料与证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申请人在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中提出要求被申请人对其就涉案小区2022年业主大会提出的异议事项所作的处理结果提出实质性证据予以证明,实际上是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处理结果。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处理结果,涉及的是涉案小区全体业主的集体利益,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处理,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可以代表涉案小区过半数业主,同时,申请人并非涉案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委员候选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其他特别的利害关系,其仅以个人名义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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