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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3〕101号

发表时间:2023-05-20 15:04:02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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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3〕101号


申请人:林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2月7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人民政府转送本府办理,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受理申请人投诉事项。

申请人称:

2023年2月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2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理由为根据《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申请人向广州市天河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投诉,由相关主管部门办理。

申请人认为,根据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须知第3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受理涉案投诉事项。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须知第3条将会成为失去意义的空文,也完全无必要在投诉须知页面以加黑加粗的显著化方式标明。被申请人所依据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是规定受害人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投诉在线旅游经营服务违法行为时,确定何地区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管辖,而非规定必须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管辖,被申请人不予受理投诉适用依据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撤销或确认被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对涉案事项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本案中,申请人投诉的内容属于旅游者与在线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广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作为在线旅游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涉案投诉应由被投诉人登记住所地的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管辖,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工单后,经核查,申请人的投诉内容属于旅游者与在线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根据《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由被投诉人登记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管辖,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故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涉案投诉事项,并建议申请人向广州市天河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投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诉求,经核查,订单产品为团购套餐,套餐共计3062.01元(即平台划线价),以2.3折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678元。被投诉人在平台的详情页中均有对套餐相关内容及价格进行了公示,同时在“购买须知”中就“有效期、可用时间、预约规则、其他规则、使用说明、加价规则”等相关内容进行了公示说明。被投诉人提供了小木屋套餐(以下简称涉案产品)以往的销售记录,未发现其存在价格欺诈行为,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6日收到投诉材料后,经核查,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范围,于2月7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于同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事项的处理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已依法处理涉案投诉,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申请人投诉内容属于旅游者与在线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应由被投诉人登记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管辖,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已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受理决定告知了申请人。综上,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事项并无调查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3年2月6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工单,申请人反映其于2023年1月27日在被投诉人抖音店铺支付678元购买了涉案产品,后在预约涉案产品使用时间时,根据被投诉人发送的短信链接额外支付了720元。申请人据此认为被举报人涉嫌存在价格欺诈行为,要求被投诉人退还多支付的价款,赔偿购买涉案产品的三倍价款4194元(以消费金额1398元为基数计算),要求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作出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经核查后,认为申请人投诉的内容属于旅游者与在线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于2023年2月7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向广州市天河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投诉。对于涉案举报事项,被申请人根据其核查情况和被投诉人提交的材料,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投诉人存在价格欺诈行为,于2023年2月23日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于2023年2月8日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月10日收到广州市人民政府转来的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书面通知,本府于2月23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在线旅游经营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或者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单项旅游服务的经营活动。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在线旅游经营者,是指从事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提供旅游服务的经营者。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线旅游经营服务违法行为由实施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管辖。不能确定经营者住所地的,由经营者注册登记地或者备案地、旅游合同履行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管辖。受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相关投诉,参照前款处理。

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从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来看,申请人仅是对被申请人就投诉事项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故本府仅就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进行审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被投诉人涉嫌价格欺诈,要求被投诉人向其退还多支付的价款及三倍赔偿。被申请人经核查后,认为申请人反映事项属于旅游者与在线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故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依据《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指引申请人向广州市天河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投诉,该处理并无不妥,本府予以认可。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事项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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