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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3〕118号

发表时间:2023-05-18 15:16:17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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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3〕118号


申请人:洪某剑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2月15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联系被投诉人给申请人补发10盒煲仔饭及赔偿100元现金。

申请人称:

2023年1月,申请人的同事给申请人买了一套名为“饭乎”的煲仔饭(以下简称涉案产品),收货后认为: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糊弄消费者,涉案产品的基础包只是白米饭。其中银鱼煲仔饭的小鱼料包里有干燥剂,且包装上未进行提示,申请人将料包倒进饭后才发现有干燥剂,存在误食隐患。申请人使用涉案产品赠送的电煮锅煮煲仔饭,煮了8次,其中5次都煮糊煮焦了,无法食用。申请人要求被投诉人赔偿一套涉案产品并赔偿100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后,收到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来电,申请人认为该工作人员态度傲慢无礼,且其无权限向申请人多次强调不受理投诉。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涉案投诉事项的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投诉人登记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具有核查处理涉案投诉事项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后进行核实,发现申请人投诉的涉案产品系其同事购买赠送的,申请人提供的投诉材料中缺少能够证明其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材料。被申请人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并建议其补充支付证明或授权委托材料。因申请人未能提供与被投诉人产生消费权争议的材料如支付证明截图等,无法核实申请人的投诉内容,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反馈告知申请人,以上处理认定事实准确、处理适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三、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经调查核实,于2月15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于当日将不予受理决定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事项的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程序正当。

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

本府查明:

2023年2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提交的投诉工单。申请人反映其同事于2023年1月在被投诉人处给其购买涉案产品一套,收货后发现以下问题:涉案产品的基础包只是白米饭,被投诉人涉嫌欺骗消费者;银鱼煲仔饭的小鱼料包内含干燥剂,包装上并无提示,申请人使用后才发现有干燥剂,存在误食隐患;申请人使用涉案产品赠送的电煮锅煮煲仔饭,煮了8次,其中5次都煮糊煮焦了,无法食用。申请人要求被投诉人赔偿一套涉案产品,并赔偿100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的投诉材料为4张涉案产品照片,其中未涉及被投诉人具体信息。

2023年2月10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其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传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并建议申请人补充支付证明或授权委托材料。2月15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理由为:申请人未提供与被投诉人产生消费权争议的材料,包含支付证明截图,无法核实申请人的投诉内容,故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此投诉不予受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2月15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于2023年2月16日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2月20日收到广州市人民政府转来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九条规定: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第十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委托人签名。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有关其辖内企业的投诉具有处理的法定职权。本案中,申请人经被申请人告知后仍未及时向被申请人提供支付证明或授权委托材料等证明其与被投诉人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该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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