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4〕254号
申请人:陈某豪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事项告知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存在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但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6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事项后,直至2024年2月20日才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属于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不存在未依法履职行为
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于2月20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于2月21日寄出上述决定书。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程序合法,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涉案投诉事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经查,被投诉人于2024年1月9日、1月26日两次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变更后的注册地址均在广州市白云区。因被申请人并非被投诉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事项的权限,故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投诉事项,该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本府查明:
2024年2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来反映被投诉人存在虚假宣传、消费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材料。2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投诉事项,指引申请人向被投诉人所在地的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2月21日,被申请人将上述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邮,邮寄详情显示申请人于2月24日本人签收。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事项告知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6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至2月21日寄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共计七个工作日,未超出法定期限,且申请人已于2月24日签收该文书,被申请人已履行其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投诉事项告知不予受理决定的法定职责。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