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有关经营者,出租屋业主、转租人等电费收费主体:
《广州市供用电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30日批准,并已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电价政策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
为推动《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的顺利实施、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落实落地,规范全市电费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提醒告知如下:
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