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状
1.电信局所现状概况
2.区内除了市话、长途、移动电话、无线寻呼等电信业务外,还开展了用户电报,图文传真部分数据通信业务。 目前,电信网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城市建设发展快,通信建设配套不足;通信能力不足;电信设备主要靠引进,电信建设投资大,周期长,阻碍了电信发展。
| 机楼 |
用地面积(M2) |
现状容量(万门) |
| 天河电信大厦 |
8500 |
5 |
| 天河局 |
9400 |
7 |
| 沙河局 |
5600 |
4 |
| 淘金坑局 |
3600 |
4 |
| 下塘局 |
6200 |
4 |
| 东圃局 |
7600 |
4 |
| 跑马场局 |
3200 |
2 |
(二)、规划依据 ①《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广州市人民政府,1996年3月) ②《广州市电信网发展规划》(广州市电信局,1995年)
(三)电信发展预测 1电信容量预测 ①宏观预测 按规划期末线号普及率62.3线/百人计算,则天河区的规划期末电信容量为56.8万门。 ②微观预测 住宅:城市人口按每户拥有电话1.5门计,天河区住宅电信容量为: 91.2万人/3.5=39.0万门 公建、工业及其他电信容量:按占全网的33%计算,为: 39.0万门0.67 X 0.33=19.2万门 则本区电信容量为58.2万门。 综合以上微观及宏观预测,规划期末电信容量取60万门。 2、移动通讯发展预测 根据天河区的实际情况,并参考邻近广州市的移动电话综合发展水平,预计到2010年移动电话用户数超过18万户,普及率20%。
| 机楼 |
用地面积 (M2) |
现状容量(万门) |
规划容量(万门) |
| 天河电信大厦 |
8500 |
5 |
10 |
| 天河局 |
9400 |
7 |
7 |
| 沙河局 |
5600 |
4 |
4 |
| 淘金坑局 |
3600 |
4 |
4 |
| 下塘局 |
6200 |
4 |
4 |
| 东圃局 |
7600 |
4 |
8 |
| 跑马场局 |
3200 |
2 |
6 |
| 珠江新城电信中心 |
7100 |
--- |
10 |
| 小新塘局 |
4000 |
--- |
8 |
| 东莞庄局 |
5600 |
--- |
4 |
| 植物园局 |
5000 |
--- |
4 |
| 元岗局 |
5200 |
--- |
8 |
| 龙洞局 |
4100 |
--- |
8 |
(四)电信局(所)和传输网规划 1、电信局所规划 2、传输网规划 ①长途电话入城规划:天河区已建成天河电信大厦作为市区的第三长途传输点。长途传输目前主要有同轴电缆、光缆、微波、卫星四种手段。今后主要采用光缆、卫星、数字微波手段,城市中心区今后不准建设微波通道,应以光缆予以代替。 ②光缆中继传输网规划:光缆网是传输网的基础,为使网络设置更合理,整个光缆网应实行大规模建设、大规模应用的策略,以避免光缆在同一路段重复布放、施工被动,造成网络过份紧张且不易扩容的通信管道,也减少城市道路的管线埋设开挖。 ③管道建设规划:在城市主、次干道有其它道路上进行管道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都必须按2005年规划的需求容量设计、施工。新建设的管道在规划期内原则上不得进行加管建设。市区出局管道按每孔1000线。通信管道局间中继线所经过呼由城市主干道不得少于24孔,城市次干道不少于12孔,一般马路不少于6孔。 电信管道必须与新区开发、旧城改造相结合,同步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 居住区、小区,组团和高层楼宇必须配置电信交接间。每栋高层楼宇须设置一间;居住区、小区、组团内每600户设置一间。每间电信交接间面积10平方米。 新建设的电信主干和配线电缆部必须地地下埋设。旧城区个别地区和近期尚未大规模建设的城市发展区的电信配线电缆,可以临时架空,以满足居民的电话需求。
(五)规划管理要求 为实施城市电信规划,规范电信设施的建设行为,制定如下规划管理要求。要规划管理要求适用于天河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电信设施建设。 l、电信局(所)和电人线路管道、通道、天线的建设,应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范围。 2、电信局(所)的服务半径在市中心区为1.5-2.0公里,在城市发展区为2.0-2.5公里。 3、居住区、小区、组团和高层住宅楼层,人日规模在5000人及以上至 1. 5万人的,须配套建设电信模块局一处;建筑面积 800-2000平方米。 4、中继或长途传输微波通道不得进入市中心区和城市发展区。 5.电信管道建设必须按 2010年规划的需求容量设计、施工;新建成的管道无特殊情况五年内不准开挖,以避免挖路不止。 6、居住区、小区、组团和高层住宅楼层必须将电信配线引至各个住宅单元内,并配电话插座。每600个住宅单元和每座高层楼宇设置电信交接间一处,建筑面积10平方米。 7、违反城市规划或不符合规划管理要求的规划设计,城市现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修改,或不予批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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