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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类限制性经营范围的要求

发表时间:2021-02-03 11:05:15 信息来源:天河政务中心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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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2/2 18:39:21

  刘先生:金融类限制性经营范围的要求?

  2021/2/3 10:31:12

  天河政务中心客服:

  您好!1、根据区商金局转发的《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协调风险投资类企业工商注册工作的通知》(穗金融函【2019】192号),金融工作部门对股权投资管理类、股权投资类、创业投资管理类、创业投资类、私募证券投资管理类等五类企业的登记有如下要求:一、上述五类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需进行规范表述、一一对应,在企业名称中不得单独使用“基金”、“基金管理”、“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字样,在经营范围中不得出现与股权投资或创业投资业务无关的表述(详见该文)。2、接市局通知,经商请市金融局并根据《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审批事项意见的函》(穗金融函〔2019〕1014号)要求,对本市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企业登记事项明确如下:1.原则上暂缓办理本市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包含“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字样的变更,确有需要办理新设及变更事项的企业,应由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出具支持函方可办理。按照市局登记注册处要求,经营范围录入中选择了包含以下关键字的经营范围的,只能预约市局:投资、融资租赁、股权投资、商业保理、房地产。有问题可以咨询市局登记注册处处理。3、根据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商情支持规范我省地方监管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函》(粤金监函[2019]154号),一是除持有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外,不为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包含“小额贷款”“典当”等字样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和变更。

答复部门:天河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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