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在怀孕后至生育后半年内主动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2、拟借助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夫妻双方可在怀孕前办理生育登记并取得生育登记证明,相关机构凭生育登记证明办理施行辅助生殖技术手续。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在怀孕后至生育后半年内主动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4、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在怀孕后至生育后半年内主动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