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河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的通知》
音频解读
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局对规范性文件《天河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办法》从2015年实施以来,对促进我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办法》某些内容不适应当前形势,需要修改。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申请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统一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条件,确保政策的一致性。确保各项扶助措施的落实。
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
(二)广东省法规:
1、《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 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粤卫〔2014〕26号)
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三)广州市法规:市卫计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卫〔2015〕23号)
三、修订内容说明
(一)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提交资料。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表》,填写完毕后提交给社区居委会”。即删除“申请人需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独生子女的残疾人证或死亡证等材料,免冠近照(1寸),申请人银行账户”。
依据如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证明事项应当由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司办〔2021〕51号)第四点规定:“证明事项是指企业和群众办理依申请的行政事项时,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其中,既包括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资格证、备案证明、审查意见、裁判文书等,由国家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颁发的、申请人已取得的各类证件、执照、文书,也包括需要申请人到有关机构或基层组织专门开具的纸质证明,比如,资金证明、健康证明、居住证明、公证书等”。
(二)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修改为:“接收资料。社区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表》后,按程序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时,将报送名单张榜公布5日,以接受群众监督”。
依据如下: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删除社区居委会初审的内容;《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第六条(一)中提到“同时,将报送名单张榜公布5日,以接受群众监督”,故加以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