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惠民事项 |
服务内容和标准 |
享受对象 |
申请方式 |
办理地点 |
咨询电话 |
文件依据 |
职能单位 |
备注 |
政府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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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低收入居民乘坐公共交通票价优惠项目 |
低收入居民享受持卡乘坐公共交通5折优惠。票价优惠范围为: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 |
1.向羊城通卡办理点申请。 |
各羊城通卡办理点 |
羊城通客服:400-844-0001 |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低收入居民公共交通票价优惠实施方案的通知》(穗交运规字〔2023〕11号)。 |
市交通运输局、羊城通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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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州市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票价优惠项目 |
一、广州市户籍一、二级残疾人免费乘车卡。二、广州市户籍三、四级残疾人半价乘车。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非广州市户籍残疾人,可以与广州户籍残疾人接受相同服务:1、全日制学校(学校的办学地址在广州市)就读的6周岁以上残疾学生。2、已办理广州市有效居住证的6——60周岁残疾人。3、经个人书面申请,区残联查阅证明材料,同意个别照顾的6——60周岁广东户籍、港、澳台残疾人。 |
一、广州市户籍:1、60周岁以下的持证三、四级残疾人。2、65周岁以下的持证一、二级残疾人。二、非广州市户籍:1、全日制学校学生。2、已办理广州市有效居住证的6——60周岁残疾人。3、经个人书面申请,区残联查阅证明材料,同意个别照顾的6——60周岁广东户籍、港、澳台残疾人。 |
向羊城通卡办理点申请。 |
各羊城通卡办理点 |
羊城通客服:400-844-0001 |
广州市残联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卡管理意见的通知 (穗残联〔2016〕1号)、广州市关于为非广州户籍残疾人办理乘车优惠卡的通知(穗残联〔2017〕121号) |
市交通运输局、羊城通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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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一、在站服务救助管理站根据求助需求,为受助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服务、急病送治、寻亲服务、协助返乡、就业帮扶等。救助管理站根据受助人员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离站服务受助人员临时生活困难已经解决的,救助管理站应当协助其做好离站前准备并适时安排离站。备注:受助人员在医疗机构接受救治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适时安排离站。 |
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特困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
根据“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可就近自行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其中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可由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引导、护送到救助站求助。 |
各救助管理机构 |
广州市救助管理站 020-82266873广州市救助管理站市区分站 020-37246415广州市花都区救助管理站 020-86781626广州市番禺区救助管理中心 020-34876061广州市从化区救助管理站 020-87910833广州市增城区救助管理站 020-82735503 |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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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广州市工会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帮扶 |
1.节日送温暖类。每年元旦春节、中秋国庆节日期间,对本年度的在档困难职工家庭每户发放2,000元节日慰问金,全年发放4,000元。 |
已加入广州市工会组织,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职工,或具有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且持有效广州本地居住证的非广州市户籍在职职工,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后,家庭月人均纯收入不高于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
本人自愿申报,主动提供真实材料并配合核查。 |
职工本人所在基层工会办理(申请人单位工会) |
区总工会困难帮扶服务电话:020-38915686 |
1.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职工困难帮扶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总工办发〔2022〕21号); |
广州市天河区总工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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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广州市工会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帮扶 |
已加入广州市工会组织,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职工,或具有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且持有效广州本地居住证的非广州市户籍在职职工,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后,家庭月人均纯收入高于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不高于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职工家庭。 |
本人自愿申报,主动提供真实材料并配合核查。 |
职工本人所在基层工会办理(申请人单位工会) |
区总工会困难帮扶服务电话:020-389156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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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广州市工会意外致困职工家庭帮扶 |
已加入广州市工会组织,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职工,或具有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且持有效广州本地居住证的非广州市户籍在职职工,职工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近12个月内出现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在获得各级、各类赔偿、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赔付、职工济难(互助)基金救助、商业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月人均纯收入不高于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或因病、因残、因意外等造成的年度刚性支出自付医疗费用达到家庭年度可支配总收入40%以上的困难职工家庭。 |
本人自愿申报,主动提供真实材料并配合核查。 |
职工本人所在基层工会办理(申请人单位工会) |
区总工会困难帮扶服务电话:020-389156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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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500-5000元范围内资助确定,可以分为2-3档 |
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 |
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 |
就读学校 |
22083702 |
1.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 |
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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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
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
正常学制内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
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 |
就读学校 |
22083702 |
1.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助〔202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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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 |
每人6000元,新生资助为一次性资助。从二年级起,按国家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进行资助,不再向所在区教育部门申请。 |
1.广州市户籍;2.考入省外高校的大学新生;3.持有本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市总工会校发的有效《特困职工证》以上证件之一 ;4.学生本人持有残疾人证》、《孤儿证》;5.学生父母为在役牺牲军人或警察证明。第3点至第5点至少符合其中一项。 |
向学生本人所在县(市、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 |
所在县(市、区)教育部门 |
38622522 |
1.《广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教转〔2018〕120号 |
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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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医疗救助 |
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可享受资助参保待遇和医疗费用救助待遇,相关救助标准按照《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执行。 |
一、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由民政部门认定的,持有有效证件的本市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及具有有效认定材料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即由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符合《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规定条件的重病患者。三、残疾优抚类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人员:1.由残联认定的,持有有效残疾人证的本市户籍重度残疾人、三级或四级精神智力类残疾人(含精神或智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2.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本市户籍烈士遗属、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3.由公安机关认定的,本市户籍因公牺牲或在职病故人民警察的困难遗属。4.由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本市户籍持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5.由教育部门认定的,在其校内就读并参加本市居民医保,且符合规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四、其他困难人员 |
广东政务服务网线上申请、本市任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递交申请材料。 |
本市任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
81499908 |
1.《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穗医保规字〔2024〕4号); |
市医保局 |
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予以资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帮助其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
11 |
应急救助 |
根据申请人救助类别和生活困难程度,相应给予1万元至10万元的一次性救助。(一)申请人因患重大疾病,在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部分后,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下的,根据自付医疗费数额给予一次性救助。其中:个人自付费用1万元(含)至1.5万元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救助;个人自付费用1.5万元(含)以上的,按个人自付费用的80%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二)申请人因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者发生重大家庭变故,按规定享受各种社会救助之后,生活存在严重困难,属于低保户、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救助;不属于低保户、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但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下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救助。(三)申请人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
天河区户籍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其他优抚对象,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
符合救助条件的个人应当在困难发生1内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救助申请。 |
各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科:020-83621860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服务中心:020-89285136 |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粤退役军人规〔2022〕2号。如遇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
天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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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爱心天河”生活补助金 |
(一)在广州市供养、养育标准基础上,给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生活补助金400元。其中,60周岁以上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每人每月生活补助金标准为1500元。(二)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未成年子女每人每月生活补助金 400 元。(三)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单亲家庭的未成年子女每人每月生活补助金200元。(四)在广州市分类救济生活补助金基础上,给予社会散居孤儿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人每月生活补助金200 元。(五)在广州市分类救济生活补助金基础上,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重大疾病的成员每人每月生活补助金200元。 |
标准(一):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孤儿;标准(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未成年子女标准(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单亲家庭的未成年子女标准(四):社会散居孤儿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标准(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重大疾病的成员 |
申请人或其家属(直系亲属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天河区困难群众及家庭爱心扶助审核审批表》。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
各街道办事处 |
020-37127118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河区困难群众及家庭爱心扶助办法的通知(穗天府办规〔2024〕2号) |
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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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扶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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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爱蕾行动 |
童学圆梦:幼儿园、小学、初中:2000元/人/年;职中、高中3000元/人/年;大专本科5000元/人/年 |
针对事无、孤儿以及低保、低收入、特困、支出型困难家庭中,因家庭经济困难导致无法缴纳学杂费的幼儿园、中小学、高中、职中及全日制大专本科在读学生,提供助学支持。 |
在市慈善会每年助学通知发布后,通过街镇社工站在规定时间段内通过市慈善会在线救助系统集中提交线上申请。 |
户籍或居住所在街镇社工站 |
020-83325943 |
《广州市慈善会“爱蕾行动”项目工作指引(2026)》。 |
广州市慈善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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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广州市慈善会慈善医疗帮扶项目 |
1.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群众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和诊治门诊特定病种产生的合理合规的医疗费用,经过政府救助后,对其剩余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资助,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年。 |
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群众以及本市户籍其他患病人员 |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通过辖区内街道社工站向市慈善会提出申请。由街道社工站核实申请人信息,并通过市慈善会“在线救助系统”上提交申请 |
户籍或居住所在街镇社工站 |
020-83325943 |
《广州市慈善会慈善医疗帮扶项目实施细则》 |
产生的医疗费用票据日期须在申请日前12个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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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广州市慈善会柔济基金 |
按自付医疗费用给予不同比例的救助标准,最高资助额5万元。 |
在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住院治疗的贫困重症患者,包括重症孕产妇、重症新生儿、辅助生殖技术术后并发症患者及其他需要医疗救助的重症患者。 |
通过所在医院科室或医务社工评估同意后,在市慈善会在线救助系统提交线上申请。 |
所在医院科室 |
020-83325943 |
《柔济基金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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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广州市慈善会再生援基金 |
按自付医疗费用高低及困难患者家庭情况综合考量确定资助金额,最高资助额为5万元。 |
在市一医院进行治疗的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贫困患者、重型或输血依赖型地中海贫血等重大疾病困难患者,患者以24岁以下的青少年为主,其他年龄段的特别贫困患者酌情进行资助。 |
通过所在医院科室或医务社工评估同意后,在市慈善会在线救助系统提交线上申请。 |
所在医院科室 |
020-83325943 |
《广州市慈善会再生援基金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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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广州市慈善会童心慈善基金 |
按自付医疗费用高低给予以下不同比例的救助标准,同一家庭受助者最高资助额为5万元。 |
在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治疗的广州市户籍、在穗务工困难家庭0至14周岁重症或康复患儿。 |
通过所在医院科室或医务社工评估同意后,在市慈善会在线救助系统提交线上申请。 |
所在医院科室 |
020-83325943 |
《广州市慈善会童心慈善基金管理办法》。 |
本合作周期协议于2026年9月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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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广州市慈善会省二医公益慈善基金 |
按个案调查表评估合计分数高低分梯度确定不同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0元/人。 |
在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风湿免疫类、白血病等重大疾病的困难患者。 |
通过所在医院科室或医务社工评估同意后,在市慈善会在线救助系统提交线上申请。 |
所在医院科室 |
020-83325943 |
《广州市慈善会省二医公益慈善基金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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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广州福彩及时雨关爱基金 |
单次资助金额为5000元-10000元。 |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因遭遇突发灾害、意外事故或重大疾病,产生自付医疗费用较大,导致家庭困难的本市户籍人员、外地来穗务工人员及其随行子女等。 |
符合申请资格条件的社会组织,为受助者在广州市慈善会在线救助系统提交线上申请。 |
在广州市注册成立1年以上的专业社工服务机构 |
020-83325943 |
《广州福彩及时雨关爱基金管理办法》 |
产生的医疗费用票据日期须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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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照料护理服务类项目 |
1、为有需要的服务对象提供链接社区照顾、居家上门服务等服务资源,及时做好服务转介。 |
1.特困人员,政策规定的特殊困难老年人 |
线下:向户籍地或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三方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线上:养老服务登录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申请 |
1.户籍地或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三方服务机构 |
1.户籍地或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外公开电话 |
1.《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工服务站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23〕7号);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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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生活服务类项目 |
1、为有需要的服务对象提供买菜、买药等服务。 |
所在区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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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精神文化类项目 |
为有需要的服务对象提供心理情绪辅导、压力疏解、情感关怀等服务。 |
向社工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
户籍地或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区域社工站 |
所在区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区域社工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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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社会支持类项目 |
1、为有需要的服务对象提供政策咨询、困难帮扶与资源链接、转介服务。 |
所在区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区域社工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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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传智”青少年脑血管诊治基金 |
最高补助金额为50000元/人 |
在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就诊的青少年脑血管畸形疾病危重患者个案及青少年脑血管疾病危重且家庭经济困难的患者 |
填写《“传智”青少年脑血管诊治基金申报须知》、《“传智”青少年脑血管诊治基金个案申请表》及提供申请表规定的相关材料【①患者本人及父母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②医院诊断证明(包括病情介绍、所需费用情况)并盖医院公章;③患者家庭贫困证明原件】后提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定,报管委会审批。 |
就诊医院 |
83379579 |
《广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传智”青少年脑血管诊治基金管理办法》 |
广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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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项目 |
20000-50000元/人 |
“大病儿童救助项目”白血病儿童救助申请条件为0-18周岁确诊为“白血病”的中国籍儿童 |
患儿法定监护人可通过患儿户籍所在区红十字会向该项目提出求助申请。 |
各区红十字会 |
83598396、83598564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项目执行手册》 |
广州红十字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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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项目 |
5000-30000元/人 |
“大病儿童救助项目”先心病儿童救助申请条件为0-14周岁确诊为“先天性心脏病”且需要手术治疗的中国籍儿童 |
患儿法定监护人可通过患儿户籍所在区红十字会向该项目提出求助申请。 |
各区红十字会 |
83598396、83598564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项目执行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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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广州市红十字社会急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项目 |
最高金额不超过20000元/人 |
在广州市区内,因突发意外事件造成危及生命的伤害,需紧急抢救,无经济支付能力又无其他渠道解决急救期间基本医疗费用的伤病员 |
实施急救的医疗机构应协助伤病员填报《广州市红十字社会急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一份):1.患者的身份证明;2.患者的病历资料(病历、住院记录、抢救记录、费用清单明细等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费用清单注明医保费用类型);3.医疗机构银行账户及财务联系人;4.公安等有关部门、亲友(运送者、目击证人)出具的伤病员意外事件(事故)证明或现场目击者证明材料;5.伤病员所在单位或街、镇民政部门出具的无经济支付能力证明(注:不明身份者由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如经努力仍无法取得上述资料,医院经办人员在申请表相关项目中加以说明。在3个月内由实施急救的医疗机构报送至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或区红十字会 |
实施急救的医疗机构 |
83598396、83598564 |
《广州市红十字社会急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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