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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19-10-18 14:09:38 信息来源:本网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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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一、制定的背景

  《广州市天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穗天财[2013]403号)(以下称《处置办法》)自2013年实施以来,对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遏制奢侈浪费和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处置办法》实施有效期已经届满,过去几年,社会经济环境不断变化,有关国资管理的法规政策相继出台,当时的依据文件也随之修订。为适应现行各项法律法规的总体要求,更加有效地规范和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完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体系,保障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公开、公平、公正,区财政局参照《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穗财资【2017】5号),对《处置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二、主要修订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处置办法》(修订稿)对原办法进行了全面完善和调整,主要对章节结构、审批权限、报损类型、报废资产处置进行了重要修订。新增内容包括:资产处置对权属的要求,机构改革和上级决策的审批要求,涉密资产管理规定,对资产评估、处置收入及处置监督的要求,报废资产处理方式,对外捐赠要求和用途,报损类型及要求等。调整内容包括:对依据、定义、概念等条款的调整,对范围、程序、规程等条款的调整,对申请材料、分工等条款的细化,对权限、监督等条款的调整,对常用固定资产可更新年限的调整等。创新内容为:适应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核算的要求,将“账面价值”明确界定为“在广州市天河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并生成《天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当月的账面价值”。

  以上修订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财企〔2001〕801号)、《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穗财规字〔2017〕5号,下称5号文)、《7、广州天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穗天财规〔2017〕3号)及《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且结合我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具备合法性、合理性。

  三、办事单位地址、联系方式

  广州市天河区建华路7号天河区财政局,联系电话:85535937。

  四、新旧文件的主要的差异解读

  (一)章节结构。

  原《处置办法》不分章节,共计17条条款,按概念定义、处置范围、权限分工、审批程序、申请资料、其他内容的排序,分别对6种类型的资产处置进行穿插介绍。为解决对同一种类型资产处置事项的条款在结构中欠缺连贯性,不便理解的问题,本次修订采用按处置类型分章节介绍的方式,将《处置办法》分为总则、处置范围和程序、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资产置换、资产报废、资产报损、收入管理、监督检查和附则等11章共计52条,并分别在对应章节中就6种类型资产处置事项的概念、审批权限和申请资料进行了规定。修订后,文件结构更为合理,条理更清晰。

  (二)新增条款

  第一章:根据5号文第一章第六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新增资产处置对权属的要求(第六条)、机构改革和上级决策的审批要求(第八条)以及涉密资产管理规定(第九条)共3个条款。

  第二章:根据5号文第二章第十条第二款,在资产处置范围条款中新增有关超标准配置资产的内容(第十条第二款)。

  第三章:根据5号文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五、六款,在无偿调拨申报材料条款中新增有关接收单位提供材料的内容(第十五条第五、六款);根据第十五条第二款的内容,新增接收上级部门调拨资产要求的条款(第十五条)

  第四章:根据5号文第四章第十八条第五款,在有偿转让申请材料条款中新增有关评估报告的内容(第二十条第五款)。

  第五章:根据5号文第五章第二十三条,新增关于对外捐赠要求和用途(第二十六条)的条款。

  第六章:根据5号文第六章第二十六条第七款、第二十七条,在置换申请材料条款中新增有关评估报告的内容(第三十条第七款);根据第二十七条,新增置换房屋有关规定的条款(第三十一条)。

  第七章:根据5号文第七章第三十条第四款,在报废申请材料的条款中新增有关公示拟处置资产清单的内容(第三十六条第四款);根据第三十一条,新增特殊资产报废要求的条款(第三十七条);根据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内容,在报废资产处置规程的条款中新增公开交易的内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第八章:根据5号文第八章第三十四条,新增资产报损前提要求的条款(第四十一条);根据第三十六条第七款第四项及第八、九款,在报损申请材料条款中新增关于应收账款、对外投资损失核销及其他的内容(第四十三条第七款第四项、第八款、第九款);根据第三十七条,新增资产报损后要求的条款(第四十四条)。

  第九章:根据5号文第九章第三十八条,新增资产处置收入概念的条款(第四十五条)。

  第十章:根据5号文第十章第四十一条,新增资产处置监督要求的条款(第四十七条)。

  第十一章:根据5号文第十一章第四十三条,新增文件参照范围的条款(第四十九条)。

  附件:根据5号文附件1,在交通运输设备类别中新增其他车辆及船舶。

  (三)调整部分

  1、关于制定目的和依据:增加了依据文件,并将已废止的“《广州市天河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改为“《广州市天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穗天财规〔2017〕3号)”。

  2、关于定义和概念:相应调整对资产处置的定义,以及对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资产置换、资产报废、资产报损等概念的表述。

  3、关于范围和程序:调整了相应条款的表述,增加了对需要进行评估事项的规定,分条款明确主管部门、区财政局的职责和权限,对账面价值予以明确。

  4、关于审批权限:在相关条款中均按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政府3个层次进行表述,分别明确各主体的职责和权限。

  5、关于申报材料:相关条款更加细化,表述更明确。

  6、关于规程:对实物交接、有偿转让交易、报废资产处理、备案等条款均予以细化。

  7、关于收入管理:鉴于《天河区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废止,根据5号文第九章第三十九条内容制定资产处置收入管理的条款。

  8、关于禁止行为: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关于加强市直党政机关人员财经责任问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穗办电【2016】9号)第三十四条“参照适用。各区对所属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财经问责,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在关于资产处置禁止行为条款中增加“并参照执行《广州市关于加强市直党政机关人员财经责任问责工作的意见》”的内容。

  9、关于附件:调整部分资产可更新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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