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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关于修订《广州市天河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0-07-07 14:40:57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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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天河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修订《广州市天河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的音频解读

关于修订《广州市天河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穗天府办〔2014〕14号,以下简称为“原《实施办法》”)于2014年7月21日印发实施。原《实施办法》实施后,省、市后出台的《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7〕3号)、《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穗府办规〔2017〕12号)等文件已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进行了一些修改、调整和补充,原《实施办法》存在与上述文件不一致的情况。此外,2019年4月机构改革后,区司法局与区法制办重新组建整合,区法制办的职能由组建后的区司法局承接,故原《实施办法》中区司法局、区法制办的相关职责亦应进行相应调整。

  二、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广州市天河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有二十七条,与原《实施办法》的三十三条相比,总数减少了八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将原《实施办法》名称中的“人民”二字去掉,名称更加严谨。

  (二)将制定依据修改为《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7〕3号)和《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穗府办规〔2017〕12号)。

  (三)将原《实施办法》中“区法制办”的表述全部调整为“区司法局”。

  (四)增加第十条,明确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内设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过程中的职责。

  (五)增加第十二条,明确法律顾问享有的权利。

  (六)增加第二十一条,明确法律顾问造成聘用单位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增加第二十四条,明确作为特邀法律顾问服务的专家、学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八)主要对原《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

  (九)将原《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予以删除,并对全部条款的序号按顺序进行了调整。

  三、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区司法局于2020年4月24日在天河区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截至征集期满(5月11日)未收到公众的反馈意见。

  四、文件的施行日期

  该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穗天府办〔2014〕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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