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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解读+音频解读】《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三涌补水工程(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2-03-03 11:51:22 信息来源:区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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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三涌补水工程(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公告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三涌补水工程(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图解.png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三涌补水工程(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公告》的政


音频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本《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三涌补水工程管理范围与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依法依规对水利工程管护,三涌补水工程防洪安全、工程安全。

  二、本《公告》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三、什么是三涌补水工程?

  “三涌补水工程”属于广州亚运治水的主要工程之一,采取“提水—输水—蓄水—补水”的工艺流程,在珠江前航道东埔大桥东侧通过东圃泵站提水,沿东环、北环输水管线将珠江水提升至长虹苗圃(调蓄池),再通过长虹泵站抽取调蓄池水、重力流埋管等方式分别将水补至沙河涌、猎德涌、车陂涌,有效解决了三条河涌枯水期及截污后涌内缺水问题。

  四、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依据是什么?

  (一)管理范围

  1. 水闸及泵站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三)水闸。工程区: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联接建筑物等)的覆盖范围以及水闸上、下游、两侧的宽度,大型水闸上、下游宽度三百至一千米,两侧宽度五十至二百米;中型水闸上、下游五十至三百米,两侧宽度三十至五十米。生产、生活区(包括生产及管理用房、职工住宅及其他文化、福利设施等)。按照不少于房屋建筑面积的三倍计算。

  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标准划定。

  2.输水管线

  结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以及参照“广东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输水管线的划定标准,三涌输水管线(包括输水主管线、沙河涌支管线、猎德涌支管线、车陂涌支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覆盖范围以及管线两侧外延五米。

  (二)保护范围

  1.水闸及泵站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外延划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水库、堤防、水闸和灌区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大型渠道十五至二十米,中型渠道十至十五米,小型渠道五至十米。

  其他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标准划定。

  2.输水管线

  结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以及参照“广东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输水管线的划定标准,三涌输水管线(包括输水主管线、沙河涌支管线、猎德涌支管线、车陂涌支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按照管理范围线外延二十米划定。

  五、本《公告》第四点依据是什么?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边界埋设永久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破坏所设界桩。

  六、本《公告》第五点处罚依据是什么?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围库造地;

  (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四)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五)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六)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七)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八)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九)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七、本《公告》第六点依据是什么?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八、本公告自2022年4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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