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天河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规定的通知》
音频解读
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对规范性文件《天河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解读如下:
一、文件重新制定背景
《天河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规定》自2016年9月印发实施,目前该管理规定已到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广州市幼儿园条例》等最新的法规和文件指引,对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提出了新要求。我区原有的管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情况需要,有必要重新制定。制定过程严格按照调研论证、征询职能部门及公众意见、制度廉洁性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相关程序,按照统一安排公布实施。
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二)广东省法规:《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三)广州市法规:《广州市幼儿园条例》《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8〕5号)
三、目标及任务
为规范天河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我区教育公平,实现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
四、重新制定内容说明
(一)完善了文件依据。增加《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广州市幼儿园条例》内容。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2016),《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已失效。二是增加最新的法规和文件指引。三是《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已是较早前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从精简篇幅考虑不再放在引言中。
(二)重新制定了开办要求。由于区教育局行政审批事项移交给区行政审批局,因此表述为:“符合开办条件的幼儿园,应按区行政机关要求递交开办申请,通过审批且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幼儿园方可正式招生及开展保教活动。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变更、续期、注销等申请按区行政审批机关要求办理。”
(三)重新明确了续约时承办费的确定,需统一评估方法重新评估承办费。因此表述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承办费按区教育局委托有相应资质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按承办期起始日作为评估基准日,评估采用成本测算法确定承办费。在承办期满后续约,则需重新进行评估。承办费原则上每半年缴纳一次,承办期到期前一年,承办费一次性缴纳。”
(四)重新制定了收费公示问题。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8〕5号)的规定,幼儿园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已经不需要备案。在本规定中,删除收费备案表述,增加内容:“配套幼儿园向家长等收取费用的期限不能超过幼儿园承办期。”
(五)重新制定了幼儿园等级园评估等表述。根据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教育督导室反馈目前不再进行等级园评估和绿色幼儿园评估,故删除“广东省幼儿园等级评估、广东省绿色幼儿园评估和广州市绿色幼儿园评估”表述。
(六)重新制定了幼儿园安全第一责任人。参照《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公办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第十一条幼儿园安全问题重新制定为:“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园长是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办者应当足额保障学校日常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提供其他必要条件,应按照省、市、区及有关部门的规定落实好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七)重新制定了鼓励提升办学质量的措施。为更好规范承办者举办幼儿园的行为,提高幼儿园办学质量,在第十三条新增内容:“如幼儿园在承办协议到期前两年内,获得由区教育局组织的幼儿园保教质量考核优秀等次的,可优先续签协议;”
五、文件的施行日期
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河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天府办函〔2016〕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