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原文: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天河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音频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提升我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新办法》)等有关规定,天河区民政局作为牵头单位,起草了《广州市天河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2017年11月19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天河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天府办规〔2017〕8号,以下简称旧《办法》))印发实施,有效期5年。
(一)养老服务政策的变化调整。近年来,国家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陆续出台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2021年11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政策文件。2021年广州市又先后出台《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关于推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的实施意见》、《广州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等系列文件,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做出新规划和新要求。为此需要对旧《办法》内容进行调整,使其与现行政策法规相衔接。
(二)《市新办法》的印发实施。2022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对各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运营经费作了调整,新增了服务奖补经费、星级评定补贴和医养结合补贴等内容,并要求各区自行制定建设补贴和租金补贴等标准。我区2017年印发实施的《广州市天河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的主要制定依据是《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旧办法》),现《市旧办法》已过期,为贯彻落实《市新办法》的有关要求,保持市、区政策的一致,需重新制定新《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2021年11月18日);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
4.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5.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6.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办〔2021〕6号);
7.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穗府办〔2021〕7号);
8.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3号);
9.中共广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建设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穗改委发〔2020〕14号);
10.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20〕15号);
11.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24号);
12.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村居颐康服务站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新《办法》主要内容
新《办法》共分为8章、56条。
(一)总则。明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总体要求、有关单位职责和经费保障。
(二)服务设施。明确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布局规划、建设主体、设置标准、经费补贴、扶持政策、用途转变程序、鼓励社会参与等方面的规定。
(三)服务供给。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服务内容、养老服务向导、巡访制度、服务流程、信息共享等作出具体规定。
(四)服务资助。对政府资助对象、资助标准、资助政策衔接、资助程序、资金保障等作出具体规定,并就人户分离或偏远地区的服务要求进行细化。
(五)助餐配餐。对老年人助餐配餐的服务形式、服务对象、午餐餐标、申请流程、就餐补助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
(六)服务奖补。明确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奖励、医养结合补贴、星级评定补贴、人才补贴等服务奖补的奖补对象、奖补条件、奖补标准、奖补程序、申请审核流程等具体要求。
(七)监督管理。明确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信息化管理、监管机制、服务评估、评估流程、资金管理的要求,细化了监管职责和责任追究措施。
(八)附则。解释相关定义,并明确相关规定。
四、调整内容及创新点
(一)明确服务和资助范围,统筹财政资金投入。为避免财政重复投入,新《办法》明确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不纳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范围;将经济困难和照护亟需的老年人纳入服务资助范围,对重度失能老年人群给予特别关注;明确养老服务补贴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照料护理补贴、长护险补贴等补贴制度衔接问题。将近年来我市探索创新的助餐配餐、适老化改造、家庭养老床位、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等政策纳入新《办法》统筹规范,解决政策碎片化问题。(第四、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三十三至三十九、四十一、四十二条)
(二)优化设施建设要求,完善三级服务网络。对服务设施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和服务评估,让老年人就近、就便获得服务。按照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充分整合原有养老服务设施功能,分级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区层面独立设置区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在街道层面打造街道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在社区层面建设颐康服务站,并明确各级设施的名称、功能定位、面积、建设要求等。(第十、十二、五十五条)
(三)加大扶持力度,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一是增加建设、租金补贴。明确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是区、街、社区级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主体。允许自行建设存在困难的,可与社会力量共建,但应给予相应建设、租金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减轻服务机构负担。二是优化资助方式。将旧《办法》运营经费适当调剂用作新增的“服务奖补”,并将其与服务内容、服务评估结果挂钩,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提升服务质量;三是增设星级评定补贴和医养结合补贴,鼓励养老服务组织提升服务质量,激活服务市场;积极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满足老年人的医疗服务需求。四是增设从业人员补贴制度。明确养老服务一线从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就业补贴和岗位补贴,稳定服务队伍。(第十一、十三、四十至四十二、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条)
五、新《办法》关键信息
(一)服务对象及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居住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有需求的6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不纳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对象范围。
服务项目: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本区常住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向导、助餐配餐、生活照料、定期巡访、辅具租赁、平安通、家庭照护培训、文体教育、居家适老化改造、家庭养老床位、日间托管、临时托养、医养康养、康复护理等基本养老服务,重点为有需求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服务。服务项目根据本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二)服务申请
居家老年人或其委托人可以通过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提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申请,选择服务项目和服务机构,并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形式、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服务终止情形等。线上申请困难的,可以到街道(镇)政务服务中心、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或者社区颐康服务站提出申请,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三)服务资助
具有本区户籍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可申请服务资助:
(一)第一类资助对象
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3类人员中失能的;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等4类人员中独居或者仅与持证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的;
4.曾获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中失能的;
5.100周岁及以上的;
6.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二)第二类资助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济困难且失能(失智)的老年人:
1.80周岁及以上的;
2.纯老家庭(含孤寡、独居、农村留守)人员。
(三)第三类资助对象
70周岁-79周岁的独居或者仅与持证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的。
第一类资助对象每人每月400元,第二类资助对象每人每月200元,第三类资助对象每人每月200元。经评估为重度失能的,每人每月增加护理资助200元。
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标准的,按照较高资助标准执行。
六、相关利企惠民措施
(一)服务设施建设与补贴:新《办法》明确了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作为服务设施的建设主体,并对社会力量参与建设提供建设补贴和租金补贴,减轻了服务机构的负担,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
(二)服务供给与资助:新《办法》规定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养老服务向导、助餐配餐、生活照料、文体教育、康复护理等,并重点为有需求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服务。同时,明确了服务资助对象和标准,确保经济困难和照护亟需的老年人得到必要支持。
(三)服务奖补政策:新《办法》增设了服务奖励经费、星级评定补贴、医养结合补贴以及从业人员就业补贴和岗位补贴,激励养老服务组织提升服务质量,激活服务市场,促进人员队伍稳定。
(四)监督管理与信息共享:新《办法》强调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信息化管理和监管机制,通过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七、前后政策差异对比
(一)框架结构有调整。旧《办法》共七章四十一条,包括总则、服务设施、服务供给、服务评估、服务资助、监督管理和附件等内容;新《办法》共七章四十六条,包括总则、服务设施、服务供给、服务资助、服务奖补、监督管理、附则等,删除了工作原则、服务机构资质条件(准入)、服务禁止情形、老年人评估等内容,新增了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设施布局总体要求、服务设施、服务奖励、各项补贴、协议履约责任等内容。
(二)服务设施有调整。旧《办法》中区、街、社区三级养老服务设施名称分别为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平台、街道居家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和社区星光老年之家,新《办法》中三级服务设施分别改为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和社区颐康服务站,每一级服务设备的设置要求、服务功能均有所变化。
(三)服务资助有调整。为切实保障失能(失智)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将第二类服务资助对象的资助条件由原来的“本人月养老金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且自愿负担一半费用的老年人”的调整为“经济困难且失能(失智)的老年人”,并且提高了第二类、第三类重度失能老年人的资助标准,每月增加了200元的护理资助。
(四)服务奖励有调整。旧《办法》中只要年度评估合格即可取得全额运营经费。为激励养老服务组织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新《办法》将原来区级和街道级服务设施的运营经费分成运营经费和服务奖励两部分,在确保基本运营经费的前提下,根据年度评估结果给予运营服务机构不同等级的服务奖励,并新增了社区级服务设施的服务奖励。
八、起草过程及意见征集情况
区民政局自2022年10月起启动新《办法》起草工作。首先开展旧《办法》的实施情况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包括政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及实施效果等方面,形成了《关于<广州市天河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评估报告》。起草过程中,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编制规定,完成专家论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廉政风险评估、部门合法性审查、部门集体讨论决策等工作。
2023年5月4日区民政局第一次征求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等33个单位的意见,共收到7个单位提出的13条意见,采纳10条,不采纳3条,已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2023年6月25日区民政局再次征求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等31个单位意见,共收到3个单位提出的4条意见,采纳2条,不采纳2条,已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2023年7月13日至7月22日,在广州市天河区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收到1条意见建议,采纳1条。
九、解释部门和咨询电话
如对新《办法》有疑问,可以在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拨打政策解读电话020-37127142向天河区民政局社会救助与福利科咨询。如需咨询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请拨打服务热线:020-37127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