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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关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及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4-09-27 23:20:06 信息来源: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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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原文: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及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关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及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政策解读

音频解读

  一、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

  随着森林资源提质增量、森林旅游市场日益旺盛、极端天气增多,我区森林火灾防控任务日趋繁重。为顺应当前的森林防火形势,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区域生态安全,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发布本通告。

  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及《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目标、任务是为加强森林防火管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确保森林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内容

  (一)森林特别防护期

  我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9月15日至次年5月15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

  (二)森林高火险期

  每年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节日和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时段,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

  (三)森林高火险区

  全区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为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

  (四)防火规定

  1.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1)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2)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3)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4)吸烟、野炊、烧烤、烧火取暖;

  (5)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6)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烧田基草、

  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7)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2.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3.在森林高火险期间森林高火险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五)违法行为处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以及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处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三、专业术语解析

  《通告》第二条中的“森林火险等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行业标准(QX/T77-2007)—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6743-2018)—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分五级。一级:低火险,危险程度低、难以燃烧、难以蔓延,表征颜色为绿色;二级:较低火险,危险程度较低、较难燃烧、较难蔓延,表征颜色为蓝色;三级:较高火险,危险程度较高、较易燃烧、较易蔓延,须加强防范,表征颜色为黄色;四级:高火险,高度危险、容易燃烧、容易蔓延,林区须加强火源管理,表征颜色为橙色;五级:极高火险,极度危险、极易燃烧、极易蔓延,严禁一切林内用火,表征颜色为红色。森林火险预警信号与各级表征颜色对应。

  四、执行标准

  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其他注意事项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六、政策解读方案

  为方便社会公众更好理解《通告》,引导社会公众在防火区内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相关法律规定,抵制违规用火行为,达到预防森林火灾和维护林业资源安全的良好效果,自《通告》公布之日至其有效期内,将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派发宣传资料等有关途径对《通告》进行形象化、通俗化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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