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穗天府办〔201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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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
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业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天河区委员会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转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穗天字[2010]1号)和《中共广州市天河区委员会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天字[2010]2号),组建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天河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区人事局、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
(三)加强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及有效配置。
(四)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体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区实际,拟定贯彻执行的具体意见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二)规划和指导本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及有效配置。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区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推进本区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四)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公务员法。负责按照法律规定和任免权限由区政府提请区人大任免人员的区政府直接任免人员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本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管理;负责专业技术职务综合管理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及人员的综合管理。
(六)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福利综合管理工作。
(七)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安置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解困和稳定政策落实工作。
(八)负责促进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九)统筹建立覆盖城区的社会保障体系。负责辖区内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工作;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完善服务体系。
(十)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负责劳动者因工伤亡事故的认定工作。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统筹协调全局工作和督办重大工作事项;拟订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负责监督落实;负责日常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按权限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干部职工考核、奖惩、任免、晋升、调动、招聘、录用、辞职、辞退、回避、交流、机构编制、工资福利、教育培训、考勤、请销假、人事统计、公费医疗管理、计划生育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本局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本局文电、保密、机要、文书档案、财务、会务、接待、固定资产管理等行政后勤事务管理工作;协调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提案;拟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本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作证件办理工作。
(二)公务员管理科。
综合管理区政府系统公务员,协调、监督、指导各部门实施公务员法;拟订区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具体办法并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区公务员提前(延期)退休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区公务员工龄认定工作;拟订区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作风能力建设等方面具体政策并督促检查落实;负责区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报批、人员登记和相关工作;负责按照法律规定和任免权限由区政府提请区人大任免人员和区政府直接任免人员的相关工作;负责区政府系统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任、转任及日常登记、统计工作;负责区政府系统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位设置、非领导职数审核等工作; 负责区政府系统未设党委(党组)机关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的任免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和指导区政府系统单位开展竞争上岗工作;负责区政府系统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岗位等级规范工作;负责区政府系统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政审工作。
(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专业技术管理科与其合署办公,挂区职称工作办公室牌子)。
负责区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岗位聘用的审核备案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竞聘上岗、聘用合同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统计等工作;拟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延期)退休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认定工作;负责区内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认定等工作;负责区职称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区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政审工作;统筹全区人才工作,拟订人才发展规划,指导人才管理和开发工作;负责选拔和管理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及各学科、技术带头人,负责本区博士后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知识分子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对取得显著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出奖励实施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国(境)外智力和紧缺专业人才的引进、安置工作。
(四)工资福利科(挂区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和福利政策,拟订本区财政供养人员收入分配和福利待遇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管理、工资统发工作;负责区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工作;负责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核及新进人员工资审核确认工作;拟订、执行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待遇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待遇审批工作,指导、协调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科以下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各项福利工作,负责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葬费、抚恤金、遗属困难补助、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等福利的审批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享受特殊待遇的审批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结构及工资水平调查统计工作;负责区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就业促进科(挂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办公室牌子)。
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牵头拟定促进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办法;制定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方案;拟订符合产业发展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和技能竞赛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实施农民工劳动保障综合性政策,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负责职业培训体系建设;制定区就业促进规划并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负责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及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政策,拟订本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活动;贯彻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及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政策法规,牵头落实上级部门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随军家属安置计划;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解困和稳定政策落实工作;负责国家特殊需要人员、政策性安置人员的引进、安置及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引进、管理工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六)综合保障科(社会保险基金稽核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措施,负责本区养老、失业、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政策宣传、培训、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等工作;负责落实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政策;组织实施农转居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组织实施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承办市属、区属企业参保单位在职职工、区内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审核工作;承办早期离开省、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原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审核确认工作;负责参保单位职工、社会申办人员退休审批工作及早期已退休人员连续工龄复核工作;负责对实行企业年金的单位进行合同备案及报告审批制度;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审核报批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负责企业劳动工资统计管理工作,对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进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审批及年度清算工作;负责企业工资总额、工资标准审核工作,监控企业工资支付等行为;负责指导企事业单位职工休息、休假等福利政策规定;负责调处本区社保历史遗留问题;负责对社保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及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劳动关系科。
承担落实劳动关系调整政策,拟订组织实施办法;承担指导和协调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制度规范和组织实施办法;承担劳动合同签订、鉴证,集体合同签订、审查备案;负责指导和协调基层劳动关系协调组织开展工作,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体系;承担劳动人事政策及法律法规宣传、普法、咨询工作;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障的责任落实;负责指导、协调或协助本区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负责本区用人单位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负责企业工资结构、水平调查工作,监控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负责指导企业职工休息、休假等福利政策规定;负责本区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伤亡事故的调查取证和工伤认定等关联性工作;负责受伤劳动者伤情与病情关联性鉴定;负责全区工伤预防工作、指导组织工伤康复工作的开展;承担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劳动监察科。
负责拟定本区劳动监察的规划、制度和执法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劳动保障执法大检查和劳动年审;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重大劳动违法案件和处理劳动关系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和本区涉及劳动关系的110报警案件;负责建立健全劳动监察体系和监察网络;负责依法行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权;依法对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指导和监督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工作;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劳动人事信访办理及维稳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人员编制。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28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4名。
(二)领导职数。
局领导职数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科级领导职数12名,其中:办公室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公务员管理科科长1名、副科长1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与其合署办公)科长1名、副科长1名;工资福利科科长或副科长1名;就业促进科科长或副科长1名;综合保障科(社会保险基金稽核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科长(主任)或副科长(副主任)1名;劳动关系科科长1名,副科长1名;劳动监察科科长或副科长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原天河区人事局所属天河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天河区人事局人事档案室、天河区人才市场,原天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天河区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天河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天河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天河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天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天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天河区劳动指导咨询服务中心、天河区职业介绍所等事业单位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主要任务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广州市天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广州市天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通知
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区委各部委,区武
装部,各人民团体。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2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