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当前我区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障辖内林业资源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已完成《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征求公众意见稿)》的起草工作。现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征求公众意见稿)》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白马岗街自编1号,邮编:510655,信函上注明“关于广州市天河区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通告征求意见”。
2.电子邮件:1243836797@qq.com
3.联系电话:85523915,传真:85523960,如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社会公众,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30日(以邮戳为准)。
附件:《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征求公众意见稿)》
广州市天河区应急管理局
2019年4月16日
(联系人:赵艳杰,联系电话:85523915;传真:85523960)
附件: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征求公众意见稿)
为有效保护林业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我区实行全年防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火期”,每年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节日和森林火险等级为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时段,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禁火区域
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的范围为森林防火区。
三、防火规定
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违法处理
凡违反本禁火令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或致电天河区森林防火部门报告(联系电话:85523960)。
六、本通告自印制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告。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