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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统字〔2007〕49 号 关于开展2007年全市基本单位调查核实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统计局,市局各专业处室: 为全面、及时、动态地反映本年度全市基本单位的变动情况,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根据国家统计局《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和《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决定在2007年9-10月期间,对广州市辖区内新增的全部法人单位及其属下的产业活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现将《2007年广州市基本单位调查核实实施办法》下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07年广州市基本单位调查核实实施办法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2007年广州市基本单位调查核实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的 基本单位调查核实工作旨在全面、及时、动态地反映本年度全市基本单位的变动情况,保障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使其成为一个覆盖范围全面、信息内容可靠、动态更新快捷、随机查询方便和系统运行安全的“活库”。 二、统计范围、填报内容及时间 (一)统计范围 调查核实按“在地统计”原则进行,行业范围包括第一、二、三产业,覆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GB\T 4754-2002)全部行业。 调查核实的对象为广州市辖区内新增法人单位及其属下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异地迁入单位。 (二)填报内容 市下发的新增单位名录内单位填报《2007年广州市新增单位调查核实表》(附表1)。 市下发的新增单位名录外实际存在的新增单位填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101-1表)》(附表2)、《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101-2表)》(附表3)。 (三)调查时间 基本单位调查核实的时点是2007年8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7年开业月份至年底的预计数。 三、职责分工 (一)市统计局负责对全市基本单位调查工作统一指挥、协调,重大事项由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审定。为便于对日常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现成立2007年基本单位调查核实工作小组,由朱中华副局长任组长,小组成员包括:普查中心、法制处、各专业处、计算中心。负责全市基本单位调查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质量控制,指导各区、县级市统计局开展调查核实及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维护更新和上报。2007年基本单位调查核实工作在市统计局调查核实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1.普查中心负责调查核实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包括:制定《广州市基本单位调查核实实施办法》,设计调查核实表式;编辑培训教材,印刷并下发各类资料;依据各级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资料,整理并下发新增单位名录;编辑下发数据处理程序、调查核实表打印程序;培训区(县级市)、街(镇)一级调查指导员及数据处理人员;组织对区、县级市调查核实工作的质量抽查和验收;全市基本单位名录数据处理和上报工作等。 2.法制处负责审定调查核实工作方法制度、组织统计执法,协调统计局各处室、中心的业务分工。 3.各有关处负责对本专业数据质量的审核把关,并参与质量抽查和执法检查。其中,人口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投资处负责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企业;农村处负责农业企业;工交处负责工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企业;贸易处负责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旅行社企业;核算处负责金融业;服务业处负责上述单位以外的企业单位。 4.计算中心负责数据处理的设备维护和技术支持。 (二)各区、县级市统计局按市的统一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做好调查核实的机构、人员、物资的落实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调查核实工作计划和补充办法,利用宣传栏、政府网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组织街(镇)、居(村)委会张贴《广州市统计局致基本单位调查核实对象的一封信》,负责对辖区内调查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及本地区基本单位调查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质量控制。 1.按时上报本级有关部门提供的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名录资料。 2.根据调查核实单位数量聘请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组织调查指导员及数据处理人员参加市级统一培训,负责对居(村)委会调查员进行业务培训。 3.负责打印本地区《2007年广州市新增单位调查核实表》。 4.组织指导员和调查员对新增单位进行实地调查。 5.按要求对本辖区内各镇、街的基本单位调查核实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调查核实数据进行审核、录入、上报。 6.对不配合调查核实工作的企业单位,按统计执法程序开展统计执法。 (三)各街、镇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本辖区内基本单位调查核实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组织调查员持《2007年广州市新增单位调查核实表》逐户上门进行调查核实,布置已掌握的、市下发新增单位名录外实际存在的新增单位和异地迁入单位填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101-1表)》、《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101-2表)》。 (四)各级调查机构须将规模(限额、资质)以上的企业,及时转交给相关专业布置专业报表。 四、业务培训 调查核实的业务培训实行“分级培训”原则。统一培训教材,统一培训标准,保证培训质量。培训的重点是调查核实的组织实施、调查核实对象的界定、调查核实表的填报及审核,以及数据处理程序操作。 (一)市统计局负责对各区、县级市和街、镇的调查指导员及数据处理人员进行调查业务及数据处理的培训。 (二)各区、县级市统计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调查指导员及数据处理人员参加市级培训,并负责对居(村)委会调查员进行业务培训。 五、数据处理及上报要求 (一)基本单位调查核实数据处理使用国家统计局的基本单位年报程序。 (二)《2007年广州市新增单位调查核实表》使用市统计局编辑的FoxPro打印程序。 (三)程序使用要求 1.各区、县级市利用上述打印程序,按要求分居(村)委会打印《2007年广州市新增单位调查核实表》,由调查员上门调查核实时使用。 2.各区、县级市数据处理工作以市下发的“2007年新增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下发的名录库已包含各部门提供的新增单位的属性指标。 3.各区、县级市分别在基本单位年报程序中建立“××区(县级市)2007年广州市下发新增单位”和“××区(县级市)名录外新增单位”两个目录。 4.将市下发的“2007年新增单位名录库”导入基本单位年报程序中“××区(县级市)2007年广州市下发新增单位”目录下。根据审核无误的《2007年广州市新增单位调查核实表》资料核对和修正名录库中已有的属性指标、录入其他属性指标及数据指标。对经核实确已关、停、并、转的企业,须按实际情况填写“单位变动”项和“营业状态”项,但不能作“删除”处理。 对没有找到、不存在或已迁移到其他区、县级市的单位,须在“单位变动”项中注明“不存在、迁出、停业、关闭、合并”。但不能作“删除”处理。 5.对于市下发新增单位名录外的新增单位或异地迁入单位填报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101-1表)》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101-2表)》,必须在程序中“××区(县级市)名录外新增单位”目录下录入,并需在“单位变动”项注明“新增”标识。 (四)按市统计局要求上报已通过审核的“××区(县级市)2007年广州市下发新增单位名录库”和“××区(县级市)名录外新增单位名录库”。 (五)若各区、县级市掌握辖内2006年基本单位名录库中单位的变动情况,可另库上报变更单位名录。 六、质量控制及验收 基本单位调查核实质量控制和验收工作采取分级负责制,市、区(县级市)、街(镇)负责本级的质量控制和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指导和检查下一级的调查核实工作。质量控制贯穿于调查核实的全过程。 各级调查核实机构和调查核实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好对调查核实资料的保密工作。 (一)质量控制 1.准备工作 (1)各区、县级市统计局必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加强培训的组织协调,采取措施确保培训时间与培训质量,使每名参加培训人员完全掌握调查核实的指标内容、填表方式以及上门询问技巧。每名指导员、调查员必须参加培训后方可上岗。 (2)各区、县级市必须使用市统计局下发的新增单位名录库及打印程序,打印调查核实表并下发。 2.调查核实工作 (1)市统计局对各区、县级市基本单位调查核实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实地抽查,检查新增单位的漏报情况和指标的填报质量,督促基层及时进行查漏补缺。 质量检查的具体作法是: ①选定抽查区域,持已填报的调查核实表上门进行核对。单位实际资料与调查核实资料不一致的,界定为填报差错,填报《广州市基本单位调查核实填报差错质量表》(附表4);对市下发调查核实单位名录中实际存在,但没有进行调查核实的单位,界定为漏报单位,填报《广州市基本单位调查核实单位漏报报告表》(附表5)。 ②市统计局随机抽取调查核实表进行机表核对,机表资料不一致的界定为录入差错,填报《广州市基本单位调查核实录入质量报告表》(附表6)。对差错率超过允许范围的,要求全面重新复录,直到达到要求为止。 差错率不得大于1%;漏报率不得大于3%。 (2)各区、县级市和各街、镇统计机构负责下一级调查核实工作的质量控制。 ①将市下发的新增单位名录库与基层上报的调查核实表进行核对,核对下发单位与上报单位数目是否相符,防止漏报。 ②检查是否存在指标、代码漏填或错填现象。发现漏填或错填指标的,应及时与填报单位联系,进行补填或更正。 ③对市下发新增单位中未能填报报表的单位进行抽查,防止漏报。 (3)指导员和调查员负责对辖区内单位填报的调查核实表和基本单位情况表(101表)的质量控制。 ①将单位的各种证照与调查核实表中记录的属性指标逐一核对,修正已发生变更的指标,仔细询问并认真填写表中尚空白的属性指标和经济指标(已经营业的单位原则上不能存在经济指标空白的情况)。审核的重点有: a.属性指标应与执照或证书一致。 b.行政区划代码应与单位实际所在地一致。 c.行业类别代码应与单位主要业务活动一致。 d.产业活动单位归属法人单位的指标应与其法人单位一致。 e.调查核实表中经济指标的计量单位应与报表要求一致。 ②对已核实过的调查核实表中的指标及代码进行逻辑性审核。逻辑性差错应及时咨询填报单位并更正修改。 3.数据处理工作 (1)调查核实使用国家基本单位年报数据处理程序。市统计局负责对各区、县级市数据处理人员的业务指导。 (2)各区、县级市统计局或街、镇统计机构负责组织数据录入工作,要求组织足够的设备和技术力量,建立岗位责任制,数据录入、审核每个环节都要明确责任人。录入员须在录入时对程序中已有的指标资料进行核对,按调查核实表的内容进行更正与补充。 (3)录入完成后,须按国家程序对全部指标数据进行审核(目前已可以只对新增单位进行审核),对于审核发现的错误清单,必须查明原因进行校正,校正情况须在调查核实表上记录,审核无误方为合格。 (二)质量验收 1.验收要求 (1)市统计局对调查核实资料进行严格把关,确保调查核实资料的准确性。验收结果将作为对区、县级市本年度统计业务考评的依据。 (2)各区、县级市对本辖区内调查核实资料进行把关,对总量进行核对,在规定时间内补报漏报单位和差错资料。 (3)各街(镇)、居(村)委会上报调查核实资料时,必须经上一级统计机构验收。下级的调查核实资料出现差错,其上级统计机构负有连带责任。 2.验收方式 (1)准备工作 对各级调查核实工作的宣传、工作计划、整理名录等情况进行检查,上报《广州市基本单位调查核实前期工作进度表》(附表7)。 (2)调查核实工作 对各级调查核实工作的进度和完成情况进行验收。事中督促各级按时上报《广州市基本单位调查核实事中工作进度表》(附表8),事后督促各级按时上报新增单位名录库和《广州市基本单位调查核实工作完成情况表》(附表9,可用程序自动生成),核实需下发调查核实单位量与各级统计机构上报单位数量的一致性。 (3)数据质量 各区、县级市上报的数据库必须通过基本单位年报程序审核,审核结果填写上报《广州市基本单位调查核实数据质量验收报告表》(附表10)。 差错率=一类差错/上报单位数 七、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
主题词:统计
基本单位
调查核实
通知
广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2007年7月30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