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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工业园招商引姿优惠办法(摘要)
  第一条 县级工业园定位为主要吸引劳动密集型、资源型、高新技术型等不会造成较大污染的产业,以及与之配套的第三产业。
  第二条 入园的生产型企业必须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或用工200人以上或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条件之一。
  第三条 入园企业要按照园区用地规划选址。
  第四条 实行地价和土地租金方面的优惠。
  1、出让土地使用权实行优惠:符合工业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土地 “三通一平”后,每亩1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的,无偿提供建厂用地2万平方米,每增加投资1000万元再按实际需要无偿提供土地;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的高新技术产业(以省科技厅认定为准),无偿提供建厂用地2万平方米,每增加投资1000万元再按实际需要无偿提供土地。无偿提供土地最高上限面积为6万平方米。
  项目投资者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国土部门免收其县级所得费用。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投资者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后取得的土地不得改变用途,连续生产经营10年以上(含10年)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继承、转让,免收土地出让金。
  按本规定取得的土地,在签订合同后原则上半年内动工建设,1年内仍未建设使用的,由国土管理部门收回;2年内实际投资额达不到合同要求的,按投资比例收回优惠地价的差价。
  2、租用土地实行低价收费:兴办生产性项目租用土地建厂房办企业的,前12年免租金,第13年开始每月租金为每平方米0.5~1元。
  第五条 用水、用电方面的优惠。
  在园区内的工业用电电度电价每千瓦时0.50元,免收入户增容费;园区内使用自来水0.7元/米3,免收开口费、报装费;使用工程水0.1元/米3,经批准,允许用水量较大的企业自取水,免收水资源费。
  第六条 税费方面的优惠。
  投资生产性项目,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继续减免;投资生产性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其缴纳的增值税属地方留成部分,在奖励给工业园建设单位和招商单位部分中,可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企业,返还比例由招商单位和企业商定;对园区内兴办生产性项目的企业,免收县级所有行政性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