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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引发纠纷 运用新法获得补偿
       日前,棠下街司法所接到位于荷光东社区天利西服制衣厂一名中层管理人员郑女士的投诉,称厂方不与其签定劳动合同,她多次提出签定要求,都协商不成。由于考虑到自己还要继续在厂里工作,便一直不敢向劳动监察部分申诉,至到近日工厂整合资源,精减机构,将她调动到其他部门,她表示调动的部门与她之前的工作内容和性质完全不同,她根本没有把握胜任工作,提出要求希望重新安排,被厂方拒绝,于是主动提出辞职,并向工厂提出支付拖欠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10000元,厂方以其不服从安排,违反工厂制度为由,拒绝支付。司法所在了解情况后,经过调查了解到郑女士在该厂工作了近十年,一直负责销售方面的工作,工厂安排的新岗位具有较强专业要求的财务工作,所以存在一定的不适当。司法所调解员联系上工厂负责人,将双方约到了司法所进行调解。一开始厂方负责人辩称他们是按照法律法规办事的,并且考虑到郑女士是老员工,优先安排了工作岗位,已经做到了合法合理,是郑女士不服从合理安排调动,所以他们可以依法开除她,并不符合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司法调解员听后认为厂方既然从法律的角度去思考问题,那调解可以从纠正其对法律的误读误解入手,于是,抓住机会向工厂负责人讲读《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七种情形,告诉厂方,由于他们没有按时足额得支付郑女士的工资,根据法律的规定,郑女士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补偿金。厂方听完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说明后,才恍然大悟,承认自己的责任,并当场同意回去复核后支付郑女士10000元。一场劳动纠纷在调解员根据新法引导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后,顺利得到化解。(棠下街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