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广州市天河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于2006年7月31日至9月25日进行。 9月25日为天河区人大代表选举日。为了让选民更好地了解选举工作,
我们编制了这期墙报。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全国各族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定期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并由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其他国家机关,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是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组织形式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组织,集体行使职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民主决定问题。宪法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全国性的重大问题,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地方性的重大问题。
2、天河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的四个法定日期
(1)公布选民名单日期:2006年9月5日。
(2)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日期:2006年9月10日。
(3)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日期:2006年9月20日。
(4)全区投票选举日期:2006年9月25日。
3、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方式
选举方式一般分为两种: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直接选举是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在选区直接投票产生;间接选举是指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投票选举产生。目前,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4、选民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1988年9月25日前(含该日)出生]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确认选民资格的必经法律程序,如不经过这一法律程序,选举时就会发生混乱,分不清谁有选举权,谁没有选举权,因此选民登记是选举制度不可缺少的环节。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选民在户籍所在地办理登记。选举期间,临时在非户籍所在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的,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选民登记,参加选举。实际上已经迁居本地但是户籍没有转入的,在取得户籍所在地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选民登记。
计算公民是否年满18周岁,应当以当地的选举日为准。
6、不列入选民名单的规定
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病患者,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对是否患病有争议的,以县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
7、对选民名单的不同意见的处理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省选举实施细则规定,未列入选民名单又不申请列入的,视为放弃选举权。
8、人大代表应履行的义务
天河区第七届人大代表名额是237名,他们将代表全区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国家权力,讨论决定天河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因此,代表应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和议政能力。根据代表法规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9、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当填写提名代表候选人登记表,并在选举日的十七日前提交选举委员会。
10、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名额
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均不得超过该选区的应选代表的名额。
11、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选民、各政党、各人民团体依法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应当将其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不得调换或者增减。选举委员会应当将汇总后的名单交各选区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12、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
直接选举的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
13、选举投票方法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14、选票的填写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民在填写选票时,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15、投票权一律平等
选民的投票权平等有两层涵义,一是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选区的选举;二是每一选民所投的选票效力相同,不因身份、地位、民族、种族、性别、年龄等的不同而有差别。
16、委托投票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应符合四个要件:一是委托必须以书面的方式;二是受委托人必须是选民;三是每一选民所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四是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
17、确定选举结果和选举是否有效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18、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选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天河区选举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8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