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享有下述主要职权:
在人大会议期间:(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权。(2)审议权。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3)提议案权。向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4)选举权。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5)询问权。在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6)质询权。可以依法向大会提出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7)罢免权。可以依法提出对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罢免案并对其投票表决。(8)依法提出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权。(9)表决权。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10)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权。可以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在人大会议闭会期间:代表有权对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有权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监督法律法规的实施。
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保障。主要有: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非经本级大会主席团许可,在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代表的义务主要有:
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并回答他们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提出的问题;协助本级政府推行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