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监察局)机关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及区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协助区委抓好党风建设,组织协调全区的反腐败斗争各项工作,监督检查全区各单位反腐倡廉措施的落实。
二、监督检查区属各单位党组织、党员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监督检查区属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区委、区政府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抓好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开展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
三、负责检查和处理区委、区政府各部门以及下级党组织和区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及党纪、政纪的案件;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制定反腐保廉教育规划,做好纪检、监察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廉政勤政的教育;对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遵守党纪、政纪表现突出的行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六、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拟定政策规定和 党纪、政纪、条例、法规的实施细则与办法。
七、会同各级党委、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我区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考察审核区属各单位(含镇、街道)纪委书记、监察科(室)科长(主任)的人选。
八、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