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水利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业、林业、水利、乡镇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区委、区政府拟订农业生产、林业管理、水利建设、乡镇企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并指导、组织实施;
(二)拟订农业、林业、水利工作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农业综合项目生产规划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引导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指导落实农业生产各项措施;
(四)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发展,对农村集体资产及财务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的审计工作;
(五)负责对全区乡镇企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
(六)负责全区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包括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河涌整治及管理、低产田改造、森林公园建设及管理、造林绿化、垦复及科技、培训等工作,强化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职能,指导、协调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七)根据农村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和问题,开展农村调研工作,当好区委、区政府在涉农方面的参谋;
(八)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菜田建设费、林业、水利建设资金、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农业生产物资的安排使用;
(九)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指导、鼓励和扶持街、村和个人易地发展农业;
(十)负责审查审核菜田、林地征用等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农业利用外资和开拓国际市场等农业外经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农业、林政、水政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的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十三)协调全区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和农民技术员的培训和职称评定工作;
(十四)负责协调监督有关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和无公害蔬菜的监测工作;
(十五)负责协调、监督有关种子、种苗、农药、兽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工作,审查核发农、林、水有关许可证、上岗证等工作;
(十六)负责农业环境资源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并协调与有关部门关系;
(十七)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