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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5日-31日
  

国土和房管局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和市有关土地、矿产、房屋和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拟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并负责协调实施。
  (二)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和荒废闲置土地的开发复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负责农用地的评估工作,组织实施土地调查和土地统计,进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建立健全土地动态信息监测体系。
  (三)负责城乡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办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核、报批;协助受理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核及报批;编制建设用地计划和各类用地定额指标并组织实施;接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对区组织实施的市政道路和旧城改造项目的用地,办理有偿出让的前期工作;负责闲置建设用地的认定和处理(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土地)。
  (四)负责辖区内地籍管理和地籍测量的管理工作;负责土地、房产的权属确认、转移、登记、发证工作;负责集体土地房产的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城乡地政房政及地籍、房籍资料的统一管理;调处房地产权属纠纷;负责审核合资建房的产权鉴证工作。
  (五)负责土地、矿产资源监察工作,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和违法探矿、采矿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探矿、采矿案件。
  (六)负责直管房的管理工作,确保国有房产保值、增值;负责组织城区房屋的防灾抗灾及抢险救灾工作。
  (七)负责辖区内房屋拆迁、修缮、安全鉴定、危房改造和白蚁防治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配合城市道路、市政建设和旧城改造,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房屋修缮管理工作,对房屋修缮工程质量实施质量监督,调解房屋修缮纠纷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实施房屋安全检查,指导、督促房屋权利人或与房屋损坏有关的人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和房屋安全鉴定,及时治理危险房屋。
  (八)负责房地产物业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房地产物业管理执行政策法规的情况;负责城乡房屋租赁市场管理,查处房屋租赁违章案件。
  (九)协助管理矿产资源,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地质环境及垦复绿化工作;协调处理采矿权属、地质勘查纠纷;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   
  (十)负责土地、矿产、房屋和测绘的科学技术、信息交流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对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继续教育等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并管理辖区内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工作。
  (十二)承担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辖区内房改、货币分房、住房解困和落实房屋政策工作。
  (十三)负责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指导各街、镇、村开展土地资源、房地产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