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和拟定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拟定区人事工作的计划、规划,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编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工资基金、工资统计和工资统发;管理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社会保险和储存养老保险。
三、负责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各配套法规的贯彻落实;对国家公务员进行综合管理;协同组织部门研究拟定机构改革竞争上岗和人员分流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吸收录用、调配,有关人员的考核、考察、任免、辞职辞退、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审(核)批及备案等管理工作。
五、承办区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的出国(境)政审。
六、负责区机关、事业单位接受大中专毕业生及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的接收安置。
七、负责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及退休退职,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退休政策,并从本区的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八、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资格评定(考试)、执业资格制度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及人事干部有关业务培训;负责拟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
十、负责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和由区政府任免人员的审核呈报及办理;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和惩戒。
十一、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负责有关人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
十二、综合管理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区人才市场,协调、指导人才合理流动和人才资源开发利用。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