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和改革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编制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区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提出产业发展导向意见,组织拟订和实施区域性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促进全区经济合理化和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负责汇总分析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分析研究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对全区经济发展进行监测、预测、预警,检查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信息发布。
三、统筹安排全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资金投向,负责对财政性基建项目的立项、评估和监控。按规定权限审批限额内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立项,上报属于省、市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按规定权限负责全区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组织推进重大基础项目或全区产业结构起关键作用的重大项目的建设。
四、协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有关科技、教育、人口、社会、保险、劳动就业、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的重大方针政策;处理好科技、社会事业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使其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五、指导促进培育市场体系,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要素市场和重点批发市场的发展规划、布局和重大调控政策;负责全区经济信息市场的培育和宏观管理。
六、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区价格管理的具体措施,组织本区清费治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管理;实施涉案物价格鉴定、价格监测预警及价格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七、依法管理辖区内列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及中介服务收费;依权限管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取保证金、抵押金行为;在职权范围内管理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及教育收费工作;组织指导价格、收费社会监督工作,调解价格矛盾。
八、组织实施明码标价,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制止价格垄断、低价倾销、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
九、依法对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者和中介组织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受理和处理价格投诉举报。
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十一、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区粮食调控、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措施;落实国家和各级政府下达的粮食储备任务,制定储备计划,保证军需民食;依法监管粮食流通,负责粮食流通管理的相关执法工作;承担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市国防动员的组织协调和国民经济动员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