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部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区委有关意识形态方面的方针、政策;制订并组织实施我区宣传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事业建设规划。
(二)负责对全区宣传系统包括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科学研究及有关社会团体的业务实施指导、协调和管理。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区理论学习、理论研究、理论宣传工作,协助区委做好同级和下一级党委(党工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计划、服务和管理工作;会同区委组织部做好党员教育工作。
(四)负责新闻宣传工作,引导全区社会舆论;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协调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的治理工作。
(五)规划、部署和指导全区宣传思想工作;组织进行党的中心任务和方针、政策的宣传,以及政治、经济、文化活动的社会宣传;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改进思想教育工作,指导并协调总结推广基层宣传思想工作经验。
(六)制订全区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措施、对策;指导、部署、协调全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和文明户、文明社区、文明居委活动,保证中央、省、市、区委有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七)指导和协调全区对海外、对港澳台的宣传工作;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来访的港澳新闻机构和记者的采访安排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对外宣传报道、对外新闻发布的策划、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管理、协调全区网络新闻宣传工作;参与组织、协调全区重大的对外宣传和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八)制订全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和总体规划,对宣传文化系统各部门发展规划的实施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管理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文化经济政策;协调宣传文化系统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九)宏观指导全区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文化艺术工作,保证党的文化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广州市天河报社、区文化局、区文联的业务实施方针政策的指导。
(十)组织和协调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负责全区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职务评定和培训工作。
(十一)协助区委武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规划、指导、协调全区国防教育工作。
(十二)承办区委和上级宣传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