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2007年12月15日-31日
  

环卫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环卫作业标准。
  (二)负责对辖区内市容环卫工作实施组织管理和协调指导。
  (三)负责编制区市容环卫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各个时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制定区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维护费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环卫专项资金,环卫国有资产和环卫社会服务收费的管理。
  (五)负责对辖区内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等实施检查、监督管理。
  (六)负责办理辖区内余(淤)泥渣土排放、受纳、散体物料运输手续,对工地、运输车辆实施监督管理。
  (七)负责对城市建筑立面,公共设施和天台的容貌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创建市容达标路工作。
  (八)负责辖区内户外横额、标语设置、张挂的审批、管理;审核50平方米以下户外广告的设置,并对破损、残缺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依法进行查处。
  (九)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监督员队伍的培训及管理;负责经营市容环卫服务行业的资质审查;环卫机械创新研究工作;环卫作业招、投标管理工作等。
  (十)参与城市建设开发和旧城改造规划项目中有关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方案的会审和施工验收;对违反环卫设施设置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十一)指导区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工作,推进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的发展。
  (十二)开展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普及市容环境卫生法律知识和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市容环境卫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