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2007年12月15日-31日
  

规划分局

 

  (一)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方面:
  1、组织编制辖区内区属单位小区、建制镇(村)和非重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局审查;
  2、参与编制辖区内非区属单位小区和重要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3、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辖区内区属单位非重点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规划用地审批方面:
  根据《关于部分建设用地业务实施市、区联合审批的通知》(穗规[2006] 6号),自2006年1月1日起,市局委托分局负责区属单位非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初审。
  (三)规划报建审批方面:
  非重点地段除30层以上(含30层)和高度100米以上(含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外的建筑工程方案审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申请;重点地段,原由分局审批,现已领取房产证的建(构)筑物的扩建、加建、改建工程的方案审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
  (四)城市规划监督管理方面:
  1、负责本分局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2、负责组织检查辖区内各单位和人员执行城市规划的情况;负责辖区内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进行处理(重要地区、重大违法建设以及市规划局认为应由其处理的违法建设除外);负责对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规划仍无法认定是否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案件,提供规划意见等。
  (五)、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