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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5日-31日
  

环保局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区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编制并监督实施本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受区政府委托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并协调、指导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协调、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区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三)监督管理全区水体、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点源、面源污染的污染防治工作,调查处理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监督对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和监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村、场)建设。
  (五)受区政府委托对区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对区属建设项目进行环保审批;贯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防治“三同时”制度。
  (六)办理市、区政府、人大、政协交办的关于环境问题的议案、提案;处理人民群众关于环境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受理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
  (七)监督实施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应 用技术示范工程;推动企业开展清洁生产,负责ISO14000国际环境管理标准宣贯及认证工作;组织环境保护交流与合作。
  (八)组织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等环境监理制度的实施;负责本区监测、统计、信息管理等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九)指导和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普及环境法律知识和环境科学知识。
  (十)指导区属各街和有关单位的环境保护业务工作,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