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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5日-31日
  

审计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我区审计监督的措施和方案,制定审计工作制度。
  二、向区政府提交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三、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一)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二)镇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及预算外资金。
  (三)区政府各部门和接受区财政拨款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资金使用效益。
  (四)区属资产经营公司和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区属国有资产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境外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部分的盈亏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区级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区财政预算内投资及专项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
  (六)区政府部门管理和受区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和其他社会公共资金。
  (七)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八)其他法律、法律规定应由区审计局进行审计的事项。
  四、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五、向区政府、市审计局报告或向区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六、指导和监督全区内部审计工作,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七、承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