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天河区第二阶段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区有关单位: 我区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清查摸底阶段工作在你们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预期的成绩,在此谨对你们付出的辛勤劳动表示感谢! 当前,经济普查标准时点已临近,正式登记阶段的工作即将展开,凡在清查阶段进行了登记的单位,要依法履行义务,积极配合和支持第二阶段开展的普查登记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国务院《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和要求,主动接受和参加普查,按期如实填报经济普查资料。按天河区经济普查工作的安排,请你单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准备好以下资料:清查摸底阶段填报的601/602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2004年度的财务报表; 2、在指定的时间参加所在地普查机构的业务培训; 3、按要求及时填写报表并加盖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上交普查登记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的第三十三条、《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中的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拒绝或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依法进行调查的,或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或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企事业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对你单位给予经济普查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祝你单位事业蒸蒸日上!
天河区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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