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司法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为加强我区司法行政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风廉政责任制度和“一岗双责”的要求,明确各科、室、所、处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确保中央和省、市、区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落到实处,结合我局实际,现由局长与各科、室、所、处负责人签订《天河区司法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内容如下:
一、责任要求
各科、室、所、处负责人对本科、室、所、处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科、室、所、处的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其他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干部应做到:
(一)根据中央、省、市、区纪委及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工作重要议题,坚持把反腐倡廉工作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制定工作计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经常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形势,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落实。
(三)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积极推进和深化本单位、本部门规范化建设,认真落实政务、所务公开工作,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
(四)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廉政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党风廉政规章制度,积极开展党风党性党纪教育和其他各类反腐倡廉教育活动,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五)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及时处理;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和腐败行为,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向上级报告并组织初步了解,对上级的有关调查、处理工作要积极支持和配合。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推荐、任用干部,把好用人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以身作则,带头贯彻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并自觉接受纪检部门和干部群众对本单位、本部门班子成员的监督。
二、责任追究
(一)每年底前,局政工办对局属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干部当年度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反馈检查结果,将检查结果作为考察干部的依据。
(二)违反本责任书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为失职,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1、领导干部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对单位、部门在廉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解决,放任自流的,以致发生大案要案,造成恶劣影响的;
2、各单位、各部门接到群众反映本单位、本部门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检举揭发信件或口头举报,不过问,不调查,不做工作,不加处理,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不严肃查处或隐瞒不报以致造成后果的;
3、本单位、本部门的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
4、违反规定,乱收费、乱集资、乱捐赠,造成严重影响的;
5、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法规,弄虚作假的;
6、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7、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报,或包庇、纵容的;
8、刊登有严重政治错误的文章,发表有严重政治错误的言论,在社会和机关内造成不良影响的;
9、有违反“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规定的;
10、有其他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追究领导干部责任,进行党纪政纪处分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有关法律程序进行。
三、其他事项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由区司法局局长、科室、所、处负责人各执一份。
区司法局局长 科室、所、处负责人
签名: 签名:
时间:2006年5月 19 日 时间: 2006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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