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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有关规定,公证机构的主要办理以下公证事项:
l 合同;
l 继承权;
l 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l 财产分割;
l 招标投标、拍卖;
l 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l 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l 公司章程;
l 保全证据;
l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l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l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l 提存;
l 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l 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l 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办理公证的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办理公证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
二、受理
三、预收公证费
四、审查
五、出证或终止、拒绝公证
公证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的规定,公证的法律效力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法定证据效力 2、强制执行效力。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效力。
联系电话:38734040 38748399 38734817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二楼
办证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45
下午:2:00-5:30(周五下午学习)
周六上午9:00-下午2:00
公证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局、司法局、财政局 穗价[2000]171号和穗价[2000]150号文件的规定
部分公证业务办证须知
(一) 出国留学、定居、探亲等所需办理公证及应提供的材料。 1. 出生公证,当事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申请人的医院出生证明原件,所在有人事管理权单位、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如人才交流中心)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证明应详列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点(具体到市、县)及父母姓名; (3)申请人的近期大一寸照片三张(美国的四张,彩色或黑白皆可); (4)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5)公证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2. 亲属关系公证,当事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申请人所在有人事管理权单位、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如人才交流中心)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原件。证明应详列申请人在国外、国内的关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住址以及他们之间是何种亲属关系等; (3)关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的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5)公证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3. 婚姻状况公证,当事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未婚的须提供单位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书或法院离婚判决(附生效证明)、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丧偶的须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及单位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丧偶后有(无)再婚证明; (3)申请人的双人合影照片三张(美国的四张)或单人大一寸照片各三张(美国的四张); (4)未婚、未再婚公证不得由他人代办。 (5)公证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4. 学历(学位)公证,当事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申请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份; (3)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4)公证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5. 经历公证,当事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如人才交流中心)、户籍所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原件。证明应详列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在什么单位从事何种工作或担任何种职务。有职称的应提供职称证书,如工程师证、厨师证、教师证等; (3)申请人的近期大一寸照片三张(美国的四张,彩色或黑白皆可); (4)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5)公证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6. 有(无)受过刑事制裁公证,当事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申请人所在单位保卫部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公安局派出所或广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十一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原件;申请人在国外的,证明中应记载申请人的离境日期; 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3)公证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 国内民事类公证及应提供的材料: 1. 继承权公证,继承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和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并办理外交认证原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原件。死亡证明一般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的医院出具;被继承人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死亡的,死亡证明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并办理外交认证; (3)被继承人的遗产凭证(如房产证、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原件。该证明材料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证明须详列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及他们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5)继承人有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及其婚姻、子女的证明原件。上述证明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并办理外交认证; (6)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声明书原件。声明人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声明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并办理外交认证; (7)被继承人如立有公证遗嘱的,应提交遗嘱原件。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所立的遗嘱,须经当地遗嘱检验部门检定或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外交认证。 (8)公证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2. 遗嘱公证,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1)立遗嘱人及遗嘱受益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遗嘱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如:房屋所有权证、存折、股票等; (3)立遗嘱人与遗嘱受益人亲属关系证明原件、立遗嘱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4)公证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5)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遗嘱处分的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均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可要求公证人员上门办理。
3. 赠与公证,赠与方、受赠方应提交以下材料: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赠与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3)赠与的财产凭证(如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赠与人与受增人有亲属关系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5)赠与合同双方应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赠与的财产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均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6)公证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4. 婚前(后)财产协议公证,当事人应提 交以下材料: (1)双方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3)相关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房屋产权证、存折、股票等; (4)公证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5)双方应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5. 析产协议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3)被分割的共有财产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公证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6. 委托书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法人单位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单位公章; (2) 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涉及处理夫妻共有财产的,应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4)委托授权的法律依据。如:委托代理人办理出售房屋的,须提供房产证原件;委托诉讼的,须提交涉及诉讼的合同(协议)或法院的立案通知书。 (4)公证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5)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7。 提存公证,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法人单位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单位公章;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 (2) 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3) 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4) 提存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5) 公证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8。 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法人单位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单位公章;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 (2) 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原件,如还款协议、借据、有给付内容的合同等; (3) 有关经济担保的文件原件; (4) 其他有关材料,如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证明,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情况证明等。 (5)公证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9。 证据保全公证,当事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法人单位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单位公章;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 (2) 需要保全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该证据可能灭失和当事人与灭失事实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文件、资料; (3) 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的,须提交物证样品或所有权证明或其它能够说明申请办理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有关证件; (4) 需要保全证人证言的,证人应亲自到场,并提交证人身份证明; (5)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材料。
(二) 关于译文
有关专业名称、单位名称、境外姓名的专门译法应由当事人(代办人)提供,并填写在本处的公证申请表上,如不提供的,则照常规翻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