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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了保证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的实现,对需要法律救济,但又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以及某些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法律援助范围
(一) 行政、民事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律事项;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法律事项;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法律事项;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法律事项;
7、法律援助处认为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二)刑事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的。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公民;
2、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且属天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或天河区法院管辖;
3、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
4、因经济困难(广州市经济困难标准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500元以下,农村村民家庭人均月收入300元以下),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四、公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的程序
(一)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须经本处值班律师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领取《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按要求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如下身份和经济状况的证明及案件的有关证据材料: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暂住证或户口簿。若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有关代理资格的证明。 2、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申请人住所地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财产所有情况,即房屋、生活资料、储蓄存款、有价证券等所有权情况证明;经济收入情况,即个人工资和各种津贴收入、家庭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证明等;社会救济情况,即社会救济证书。 3、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及有关的案情材料。如合同、契约、协议等权利义务文件;与相关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有关机关、部门发出的鉴定性、结论性文件;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将填写好的《法律援助申请表》及有关资料交本处律师,并如实回答律师的提问。 (四)本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对给予法律援助的,本处与受援人或者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2、对不给予法律援助的,本处将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法律援助通知书。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天河区司法局申请重新审议,天河区司法局应自收到申请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法律援助形式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2、刑事辩护或刑事附带民事代理;
3、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4、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5、公证。
六、申请法律援助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法律援助后应按有关规定和约定与援助承办人员予以必要的合作,否则,本处有权视情节中止或撤销法律援助。
2、申请人如果采取欺诈或讹骗方式获得援助,本处一经发现将撤销其受援资格和向其追索有关费用,并视情节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
3、受援人在受援期间因经济情况改善,不再符合受援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将终止法律援助。
七、来访人员须知
(一)来访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1、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2、借来访之机造谣惑众,煽动闹事;
3、围堵、冲击国家机关和拦截公务车辆,堵塞交通道路;
4、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访场所;
5、纠缠、威胁、侮辱、殴打接访人员和损坏接访场所的公私财物;
6、接待完毕后滞留不走,妨碍公务;
7、故意将病人、残疾人和老人、婴幼儿舍弃在接访场所;
8、其他妨碍来访工作秩序的行为。
(二)来访多人反映同一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诉讼标的较小或案情简单的,值班律师可指导来访人员自行诉讼,并告知诉讼风险。
(四)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但已过诉讼时效或未经法院裁定再审的申诉案件,来访人应到法院立案(申诉案件法院裁定再审)后,再到本处申请法律援助。
(五)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但没有证据主张自己合法权益的,来访人员应自行收集证据,再到本处申请法律援助。
(六)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但案件相对人不明确,或无法提供相对人的详细地址的,来访人应自行收集证据,再到本处申请法律援助。
(七)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但申请人提出与本案的证据不相适应的诉讼请求,经本处值班律师解释后仍坚持自己意见的,由值班律师指导来访人员自行诉讼。
(八)对本处的工作人员或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社会组织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渎职行为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控告、检举,控告人、检举人应如实反映,并提交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据。
(九)来访人员提出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走访事项,来访人员应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提出。
天河区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一览表
天河区法律援助处
地址: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1楼 电话:38748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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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府路1号天河区机关大院1号楼2楼2002室 电话:3862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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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法律援助处职工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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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法律援助处棠下街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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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法律援助处员村街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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