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初步设计评审及项目变更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各专业专家在我局住房建设和园林工作中的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区住建园林局开展的初步设计评审、项目变更管理等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行业协会等机构的入库专家。
第四条 专家库遵循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动态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五条 区住建园林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组织专家征集、入库、出库;对专家库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等。
专家库日常管理等事务性工作委托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承担。
第六条 专家库由道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造价、给排水、电气、建筑、结构、岩土、暖通、园林等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成。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七条 专家入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工程建设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熟练掌握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丰富的工程实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国内外技术发展动态;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职业道德,坚持原则,认真严谨,客观公正,敢于承担责任;
(四)年龄原则上应在 65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按时出席评审会议或参加其他有关的评审工作;
(五) 非在职国家公务员、无违规、违纪、违法记录,诚信记录良好;
(六)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副教授、高工或同等专业水平技术资格(如享受国务院、省、市政府津贴);
2.具有承担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建设的经历和实绩;
3.担任过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或技术复杂工程的技术、经济负责人的;
4.参与制定或起草国家、省有关部门发布执行的工程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
第八条 专家入库程序:
(一)征集通知。专家库管理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征集专家。
(二)入库申请。申请成为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填报《广州市天河区住建园林局专家信息登记表》(附件),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广州市天河区住建园林局专家信息登记表》;
2.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3.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三)资格审查。专家库管理部门实行集中审核的方式,集中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列入拟入库专家名单。
(四)告知专家。专家库管理部门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对拟入库专家名单进行公示。对公示的专家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专家库管理部门实名反映,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专家库管理部门对异议进行核实,做出处理决定;异议处理决定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专家本人。
(五)批准入库。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由专家库管理部门批准入库。
第九条 专家任期五年。
第十条 专家库实行信息动态管理,专家信息有变更的,应及时告知技术中心修改更新。技术中心应及时调整专家库中不能履行职责的评审专家。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将会被解聘移出专家库: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健康、年龄、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再符合入库专家基本条件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弄虚作假,未客观公正履职的;
(四)违反评审活动规定,擅自泄露咨询评审重要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其他情形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
第三章 专家库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随机原则。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特点和评审项目类型,合理确定专家选取条件和专家抽取数量,从专家库中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二)专家组成原则。评审组织单位根据评审项目的规模、专业领域,从专家库中选取覆盖评审内容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
第十三条 专家应遵循回避原则,不得参与同自己、任职单位或项目参与单位有经济利益等利害关系的评审咨询活动。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明回避,不参加项目评审:
(一)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两年内曾在项目参与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或与项目参与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二)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形。
专家库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提出更详细明确的回避条件。
第四章 专家权利与职责
第十四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参与评审项目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审活动;
(三)参与评审活动时,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
(四)对在评审或咨询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投诉;
(五)对专家库管理部门相关事宜的处理提出申诉;
(六)评审或咨询活动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七)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专家库专家的义务:
(一)认真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工作纪律,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地提出专业意见,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由于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承担相关责任;
(三)不得接受或索取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专家如遇工作变动或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告知技术中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专家库及专家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专家库使用单位应保障专家信息的安全及隐私,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涉及专家个人隐私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七条 专家库管理部门应加强专家信用监督工作,若发现专家存在行贿、受贿、欺诈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予以出库处理。
第十八条 若发现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专家库管理部门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将违法违纪线索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其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2.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初步设计评审及项目变更专家库(2023年).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