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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天河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程序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4-13 18:06:48 信息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分局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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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广州市天河区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范天河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河区分局重新编制了《广州市天河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天河分局                  天河区分局

2022年3月28日


  (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分局联系人:邱强,联系电话:020-85547097,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河区分局联系人:胡霞,联系电话:020-85551660)


广州市天河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程序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有关规定,规范广州市天河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63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穗环〔2020〕50号),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天河区行政辖区内不涉及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的评审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穗环〔2020〕50号,附件1)要求向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评审。

  二、评审范围

  以下4种情形需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并报送评审:

  (一)建设用地地块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

  (二)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

  (四)从事过有色金属矿采选、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造纸、印染、汽车拆解、造船、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用地,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市政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等用地,其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

  三、工作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分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河区分局组织评审。负责受理评审申请,委托开展技术评估和监测质量监督,回复评审意见,管理档案、信息,公开报告质量信息。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河区分局:协同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分局组织评审。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核实地块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

  四、评审流程

  (一)提交申请。

  土地使用权人向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分局书面提交以下评审材料(一式两份纸质版材料,需附光盘电子版材料):

  1.评审申请(需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表,附件2)。

  2.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全本、简本)及如下附件:

  (1)申请人承诺书、报告编制单位承诺书(附件3-4);

  (2)矢量电子数据(国家2000坐标系);

  (3)分析检测单位CMA证书、检测能力附表;

  (4)报告或方案有关基本信息表(附件5);

  (5)信息公开口径(附件6);

  (6)其他。

  3.系统填报。

  (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账号,完善单位及个人信息并录入业务开展情况。(附件7)

  (2)土地使用权人填写《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账号申请表》(附件8),向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分局申请“广东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登录账号,并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上传系统。

  (二)形式审查。

  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分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河区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1.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分局于5个工作日内(含本数,下同)完成调查报告的形式审查。

  2.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河区分局原则上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地块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的审核,并将意见函复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分局。

  3.形式审查不通过的,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土地使用权人予以退回;未收到退回通知的,视作第5个工作日起正式受理。

  (三)组织评审。

  1.市生态环境局天河环境监测站实施质量监督,出具质控意见。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分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评审单位实施技术评估,对无需组织专家审查的,可直接提出修改意见、出具评估意见;对需要召开专家评审会的,按以下要求进行:

  (1)参会人员。

  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分局、天河环境监测站、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分局委托的技术评审单位,专家,土地使用权人、调查单位项目负责人、检测单位现场采样分析人员及相关人员。

  (2)专家组成。

  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人。专家应具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工作经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涉及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相关企业的,优先选择熟悉相关工艺流程的行业专家;涉及地下水污染的,优先选择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的专家。

  (3)会议审查。

  会议由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分局委托的技术评审单位主持,审查会原则上需进行现场踏勘或查看现场影像资料。

  审查专家应独立出具个人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经专家会审后,综合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并由专家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专家组审查意见需明确结论为“通过”(无需修改)或“原则通过但需修改(列明具体修改意见和复核方式)”或“不予通过(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4)修改与复核。

  审查意见为原则通过但需修改的,申请人按审查意见修改,完成后交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分局委托的技术评审单位组织复核。审查会翌日起停止计时,复核通过的下一个工作日恢复计时。

  如审查会后15个自然日未完成修改并复核通过,申请人可在到期前向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分局委托的技术评审单位书面申请一次延期,延期不得超过15个自然日,不申请的不延期。申请人提交修改材料时,应预留3个工作日的复核操作时间。到期(含延期)未完成修改并复核通过的,从下一个工作日恢复计时,并由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分局委托的技术评审单位按审查意见为不通过处理。

  2.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分局委托的技术评审单位根据专家审查及复核情况,在报告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评估意见。

  3.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分局书面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河区分局意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河区分局在报告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评审意见,明确涉及其职责的内容评审结论为“通过”(不需修改)或“不予通过”(注明理由)。对报告中非重大且不影响技术评估的问题,可组织土地使用权人修改(修改时间不超过5个自然日,不计在评审时间内),并根据修改结果回复意见(需注明修改内容)。

  (四)评审结果。

  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分局综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河区分局意见以及委托的技术评审单位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形成评审意见并抄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河区分局。

  (五)系统登记。

  评审意见形成后,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分局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在2个工作日内将报告最终版重新上传至“广东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六)结果上报。

  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分局在报告最终版上传后2个工作日内,汇总全部评审材料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七)档案保存。

  申请材料、专家组评审意见、技术评估意见、报告最终版及其他评审相关材料一式一份,由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分局整理存档。

  五、其他说明

  (一)对免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管理的地块,相关责任人应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密切注意,一旦发现土壤或地下水的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安全,并及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分局。

  (二)地块可能存在违法违规开发利用情况的,应由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分局开展查处后,再申请报告评审;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及时移交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分局。

  (三)本程序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市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提出新的管理要求的,按新要求执行。《关于印发天河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天环〔2020〕3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pdf

  2.评审申请表.doc

  3.申请人承诺书.doc

  4.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doc

  5.报告或方案有关基本信息表.doc

  6.信息公开口径.doc

  7.关于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登记工作的通知.doc

  8.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账号申请表.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分局                    2022年3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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