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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天河科技园、天河软件园发展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17-06-30               信息来源:本网               浏览量:-

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天河

科技园、天河软件园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科技园、广州天河软件园(下称园区)优势产业的发展,推动高端产业要素加速集聚,提升园区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根据《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广州天河软件园管理委员会(下称园区管委会)是促进园区产业发展工作的责任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区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实施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园区发展分项,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做大做强、集聚创新要素、推动自主创新、完善投融资体系、提升核心竞争力、引进和培育高成长性企业等,重点推进以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为主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及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新材料和高端制造、文化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在经园区管委会认定的软件园分园范围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入园登记、依法纳税、依法统计、主营业务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为园区企业提供人才、税务、财务、法律、投融资等配套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对上一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园区综合排名前30位,且年度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园区企业,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

第六条  对上年度实质性迁入天河智慧城核心区,主营业务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企业,且上年度经济发展贡献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对区经济发展新增贡献额的40%予以支持,可连续享受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上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相关政府部门立项资助的园区企业项目,分别按上级部门资助金额的50%、30%、20%的资金配套,每个项目最高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每家企业年度累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个项目(含项目名称不同但内容相同的项目)最多只能获得一次配套。

第八条  对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中注册(注册地为园区)并填报服务外包合同的企业,上年度在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额的1‰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上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额的2‰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对由区相关部门或园区管委会指导、10家以上园区企业参与组建的产业联盟,且为广州天河科技园信息产业联合会成员单位,给予每年30万元的支持,用于开展业务和运营,支持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对上年度获得以下专业资质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费用补贴,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对其差额部分进行支持。各类资质补贴额度具体如下:

    信息系统集成一级、二级资质分别支持10万元、5万元; CMMCMMI 5级、4级、3级分别支持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信息安全服务一级、二级资质分别支持10万元、5万元;涉密系统集成甲级、乙级资质分别支持10万元、5万元;ISO系列每类别支持2万元。

第十一条 园区企业上年度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件支持1000元。

第十二条  对上年度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按国家、省、市级别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三条  对上年度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每款产品给予产品开发企业5万元的支持。

第十四条  对获得各类投资基金、专业风险投资机构(VC)、私募股权(PE)投资满一年以上的企业,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2%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六条  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鼓励分园管理机构强化分园的服务管理,引进及留住优质企业。具体支持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资金需由企业或专业机构申请,企业或专业机构按照园区管委会当年发布的申报公告,通过天河区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第十八条  园区管委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网上预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的原因;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告知企业按当年申报公告要求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九条  审批流程:

园区管委会按照《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及支持对象名单,由管委会办公会议审核后,提交区政府审定。

  第二十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区政府审定后,园区管委会将审核通过的获支持企业和专业机构名单在天河区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在天河区门户网站公告,并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园区管委会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园区管委会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调查异议内容确认不实的,应予公告。

(二)拨付。区财政局根据园区管委会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获支持对象应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天河区,不改变在天河区的纳税纳统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二十二条  获支持对象应对专项资金的绩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主动配合园区管委会及天河区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做好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责任管理部门、财政、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获支持对象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违反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责任管理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区产业服务办公室将其录入诚信黑名单,在天河区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取消其五年内申报产业资金支持资格,并向区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提到的货币单位,未标注的均以人民币计算;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7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变化调整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20151112日印发的《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天河科技园、天河软件园发展实施办法》(穗高天管通〔20155号)自本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点击链接下载:

穗高天管规1号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天河科技园、天河软件园发展实施办法.pdf